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是什么?具備哪些條件就已經是事實婚姻?法律層面上如何判定事實婚姻? 經營婚姻情感專家 為你全面解析,讓你在情感路上從容坦蕩!
一、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有哪些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中,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一)是以夫妻名義;(二)是公開同居生活;(三)是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說道婚姻的類型,相對被多人熟知的就是事實婚姻和形式婚姻,我們所說的事實婚姻,指的是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那么法律上關于事實婚姻的認定是怎樣的呢?
一、事實婚姻的認定
在婚姻、家庭法律關系中,相對形式婚姻來說,關于“事實婚姻”與“重婚”的問題是比較復雜而容易引起混淆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釋〔2001〕30號”》)司法解釋頒布于 2001年12月24日,其中第五條的適用對象是“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 的處理辦法,也就是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登記結婚而要求“離婚”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即使沒有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也按離婚處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登記結婚而要求“離婚”的,則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也就是說:1994年2月1日以后,現行法律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了。
雖然現行法律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法復10號”規定:對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法復10號”的規定并沒有被“法釋〔2001〕30號”司法解釋所取代。因為“法釋〔2001〕30 號”解釋的是民事法律關系;而“法復10號”解釋的是刑事法律關系,且并未與“法釋〔2001〕30號”解釋相抵觸。
簡而言之,事實婚姻是沒有配偶的雙方進行夫妻同居生活的情況,而重婚是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再次結婚的情形,現行法律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