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的法定順位排列是什么?
一、監護人的法定順位排列是什么? 《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6868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6868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人的含義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 包括: (1) 法定監護人 , (2)指定監護人, (3) 遺囑 監護人, (4)委托監護人。 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并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與監護職責相適應,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并 代理 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 訴訟 。 監護人依法行使 監護權 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我們在實際的生活中,經常會發生,沒有監護人的情況。因為監護人需要承擔很多的責任,需要對被監護人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一件需要耐心和責任感的事情。監護人的法定順位排列是為了讓未成年人或者需要監護人員有一個保障,具體咨詢專業的 律師 。
監護人順序的法律規定
監護人順序的法律規定如下
1、未成年人的第一順位監護人為其父母,其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然后是未成年的兄、姐;
2、如果以上順序均無法成為監護人的,經過未成年所在地的村委會、居委會或民政局同意,其他單位及個人可以自愿成為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3、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第一順位監護人為其配偶,其次是父母、子女,最后是其他近親屬;
4、經過該成年人所在地的村委會、居委會或民政局同意,其他單位及個人可以自愿成為該成年人的監護人
如果對監護人有爭議的,可以由被監護人所在地的村委會、居委會或民政局進行指定,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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