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變更的法律規定
一、撫養費變更的法律規定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本文涉及變更撫養費的法定條件即增加撫養費的條件和減免撫養費的條件。增加撫養費的條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減免撫養費的條件相對應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過原定數額的撫養費,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特殊情形時,也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要求減免撫養費的三個條件(1)由于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繼父或繼母愿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于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于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撫養費變更的程序根據《民訴意見》第152條的規定: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作為新案受理。關于撫養費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當事人出現增加或減免撫養費的法定事由后,權利主體可以依據出現的新情況、新理由向法院提起變更之訴,請求法院變更撫養費數額,作出新判決。此新判決的效力與原判決的法律效力沒有沖突,因為新判決是依據新情況、新理由作出的,相當于對一件新案件作出的判決。 二、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變更問題 可由雙方協商,不能協商的,應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達到這一標準的,應會判離。 離婚時共同財產、債務一般平分,個人財產、債務歸個人。不存在或雙方都存在有過錯的情況時,離婚時互不賠償。否則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索賠 孩子未滿兩周歲時一般優先歸母親撫養,滿兩周歲先協商,協商不成法院將根據雙方實際條件按對孩子成長有利的原則確定孩子歸屬,滿十周歲法院還會征求孩子的意見。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撫養費,無固定收入按照同行業標準取一個合適的比例支付撫養費,并有權探視 三、離婚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條件有哪些 我國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的基本構成要件有兩個方面:一是實質要件,感情確已破裂;而是程序要件,經調解無效。 而感情破裂的主要依據有: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除了以上五種情形外,還可以綜合考慮相關情形: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以及夫妻感情關系的現狀、有無和好的可能性。 四、孩子撫養費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15、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變更撫養權的條件
變更撫養權是指父母或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發生變更,即由原來的一方轉變為另一方。變更撫養權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 子女的最佳利益:變更撫養權的首要考慮是子女的最佳利益。如果變更撫養權對子女的成長和發展有益,那么變更撫養權可能會被認為是合理的。
2. 原撫養人不能履行撫養義務:如果原撫養人不能履行撫養義務,例如因為疾病、財務困難或其他原因,那么變更撫養權可能會被認為是必要的。
3. 新撫養人有能力履行撫養義務:新撫養人必須有能力履行撫養義務,包括提供子女的生活必需品、教育、醫療保健和其他必要的支持。
4. 子女的意愿:如果子女已經到了可以表達自己意愿的年齡,那么他們的意愿也應該被考慮在內。如果子女希望變更撫養權,那么這可能會被視為一個有力的因素。
總之,變更撫養權需要滿足子女最佳利益、原撫養人不能履行撫養義務、新撫養人有能力履行撫養義務和子女的意愿等條件。如果這些條件得到滿足,變更撫養權可能會被認為是合理和必要的。但是,變更撫養權是一個敏感和復雜的問題,需要仔細考慮和權衡各種因素。建議您在變更撫養權之前咨詢專業的法律意見。
【法律依據】: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可以變更撫養權的情形。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是什么?一、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1、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有以下幾種情形可以變更撫養權:
(1)一方無力撫養孩子或者患病嚴重;
(2)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的,對子女造成不利影響的;
(3)十歲的孩子自愿與對方生活的。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二、離婚撫養權怎么判定
離婚撫養權的判定如下:
1、子女不滿兩周歲的,一般由母親直接撫養;
2、已滿兩周歲的,且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3、已滿八周歲的,在決定撫養權的歸屬時,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撫養權變更程序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法律主觀:
撫養權變更 的法定條件為:《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法定程序為: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然后等待法院立案,開庭審理,最終進行判決。
法律客觀: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相關推薦:
非法同居生子(非婚同居可以生孩子嗎)
遺棄多久才構成遺棄罪(父母扔下孩子多長時間是遺棄罪)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
如何變更與撤銷遺囑(遺囑可以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