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哪些條件撫養權可以變更
婚姻雙方當事人離婚以后,彼此不再承擔同居義務,這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或雙方輪流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這就是撫養義務。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離婚以后,父母雙方可以進行協商變更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一方也可以單獨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撫養關系: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申請變更撫養權需要什么條件
申請變更撫養權的條件如下:
1、子女年滿10歲周歲的。年滿10周歲的子女,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如果子女愿意隨另一方共同生活的,一般情況下法律應當予以尊重,在這種情況下,提出變更撫養權,法院基本上都會支持;
2、事實上的實際直接撫養人提出變更撫養權的。在實務中,存在大量的事實上的撫養人,父母協議或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子女確定由其中一方撫養,但是該方長期不履行撫養義務,另一方才是事實上的撫養人,另一方提出變更撫養權,一般會得到法院支持;
3、直接撫養的一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因違法犯罪行為,被限制人身自由,這種情況下已經失去基本的撫養能力,有這種情形的,法院一般都判決支持變更撫養權;
4、直接撫養的一方吸毒、賭博、賣淫嫖娼等惡習的。子女的生活、學習環境是確定子女撫養權的重要參考因素,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吸毒、賭博、賣淫嫖娼等惡習,不但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而且還很有可能會嚴重侵害子女的權益,這種情況下另一方有相對較好的學習、生活環境的,法院支持變更撫養權的可能性大;
5、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法律設定探望權的目的,是為了子女平衡獲得父母關愛,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但是實務中很多父母一方把子女當成私人物品,子女確定由其撫養后,拒絕另一方探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五條 離婚后,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第五十七條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撫養權的變更條件
撫養權的變更條件撫養權變更的條件有: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關于提出撫養權變更的主體,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離婚夫妻的一方當然可以。子女是否有權要求變更撫養權?撫養權的權利主體是夫妻或原夫妻雙方,即子女的父母雙方,子女并不擁有撫養權;因此子女無權要求撫養權變更。子女如果想跟隨另一方生活,在另一方具備撫養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由另一方提起撫養權變更訴訟的方式,實現撫養人的變更。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另行起訴。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后,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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