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實際上,現在絕大多數的民事糾紛都是參照新法的規定去審理的,比如原先的法律制度在判定肖像權侵權的時候,主要就是看侵權方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但是,現在的法律制度規定,即使不以營利為目的,非法使用他人肖像也涉嫌肖像權侵權。,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以法定的方式繼承遺產的,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對生活有困難的繼承人,可以適當多分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法定繼承如果想要單獨擁有的,繼承人之間可以協商確定繼承份額,可以放棄自己的繼承份額,這樣法定繼承人可以單獨擁有。,(一)我國對繼承份額規定:,1、同一水平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4、對有撫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不列入繼承順序。,不列入繼承順序。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八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民法典》關于遺產繼承的最新規定是,繼承是從被繼承人去世以后開始的,有遺囑的執行遺囑,同時有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的情況下,若內容沖突,執行遺贈扶養協議。
繼承人虐待、遺棄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或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都會失去繼承權。若被繼承人不存在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通過第二順序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若第二順序繼承人也不存在的,其親屬也不能擅自處理被繼承人的遺產,該筆遺產將由國家進行保管。
繼承需要的條件如下:
1、繼承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死亡事件的發生,繼承開始。發生繼承的前提為被繼承人死亡;
2、繼承的遺產應當為被繼承人個人合法的財產。不合法的財產、他人的財產當然不能繼承;
3、繼承人具有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并且沒有喪失繼承權。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大致步驟如下: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
5、需遞交相關資料。
繼承需要的材料如下:
1、法定繼承: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的及其復印件;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資格的證明;
(3)被繼承房產的產權證明;
(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5)法定繼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證明及親屬關系證明;
(6)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親屬關系證明;
(7)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2、遺囑繼承人應提交:
(1)前款中1、2、3、4、應提交的證明材料;
(2)被繼承人的遺囑;
(3)有遺囑執行人的,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4)公證人認為應該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經上述證明、材料真實,齊備,符合《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公證處予以受理、登記,并辦理公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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