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
首先,要寫明原、被告雙方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籍貫、工作單位和住址。其次,應該有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比如,對離婚的態度、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的分割意見。然后,應陳述婚姻的基本情況及離婚的理由。其中,婚姻的基本情況應當寫明如何相識相戀,辦理結婚登記的時間、地點,是初婚還是再婚;婚后有無子女,子女的年齡及其他情況;現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長時間等。至于,離婚的理由應當寫明:婚姻基礎;婚后的感情;雙方的矛盾點;是否曾經起訴過,以及法院的處理結果等。最后,應寫明起訴時所送交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告人自己簽名捺印,寫明起訴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再婚夫妻房子歸屬權
法律主觀:
再婚夫妻的婚前房產屬于夫妻 一方的個人財產 ,歸房屋登記一方所有,如果結婚之后在房產證上加入對方的名字屬于夫妻雙方所有。婚前房產指的是夫妻雙方在結婚之前,由一方單獨出資購買或者是貸款購買的房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 一方的財產 ;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客觀: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再婚夫妻遺產怎么分配和繼承
夫妻的共同財產原則上由雙方平分,雙方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繼承的順序:夫妻對財產的繼承有遺囑、遺贈扶養協議的,由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財產;不符合上述情況的,由其配偶、父母、子女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來繼承財產,原則上各法定繼承人平均分割被繼承人的財產。
婚夫妻遺產的分配和繼承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程序,以下是一些注意事項:
1、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采取最初配偶死亡前所處的財產狀況作為分割共同財產的基礎,一種是按照當時的財產狀況分割;
2、非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非夫妻共同財產,如一方的遺產,在死亡后應當按照規定分配繼承人,需要根據規定來進行繼承和分配;
3、遺囑的作用:一方可以通過遺囑規定自己的遺產繼承人和分配方式,但是需要注意,遺囑的有效性需要滿足一定的法律要求,如遺囑必須是自愿、真實、合法的等等;
4、注意事項:在分配和繼承遺產時,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程序,如遵守遺囑的要求、進行相關的手續等等,以確保遺產的分配和繼承能夠順利進行,并保障個人的權益不受侵害。
綜上所述,再婚夫妻遺產的分配和繼承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程序,夫妻共同財產和非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方式不同,遺囑的作用也需要滿足一定的法律要求。在分配和繼承遺產時,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程序,以確保遺產的分配和繼承能夠順利進行,并保障個人的權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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