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后,只能對其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男女雙方可以對其共同財產進行協議處理。如果協議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財產劃分比例的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離婚財產一般按照平等的比例分割,在夫妻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協議分割共同財產;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所得的下列財產,為 夫妻的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 投資的收益 ;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 ,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客觀:(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第42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第47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1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第9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最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法財產分割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今天小編與你一起解析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希望能幫助到你。
一、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17、18、19條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對這些共同財產進行協議分割和法院判決分割兩種。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指夫妻在離婚協議中附加達成的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因離婚而就財產分割問題單獨達成的協議。
新婚姻法財產分割的方式是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為前提;以男女平等為原則。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夫妻財產分割在理論上并不復雜,關鍵是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除特殊情況外。
如果夫妻雙方有關于共同財產進行協議分割的,且該協議是有效合法的,在離婚的時候,就按照協議分割。但是如果存在爭議的,應當有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判決。
二、新婚姻法婚前財產
新《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財產歸其所有,除非書面約定,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還具體規定了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對于新婚姻法婚前財產,新《婚姻法》司法解釋里對房產的問題做了進一步的說明: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