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本人和妻子是否可以各以股東的名義出資成立兩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是各自個人的財產還是共同財產?,根據公司法的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除一人公司),要求的是兩個以上的不同所有權的出資構成,即每個股東應是其出資的所有權主體。目的是為了防止股東借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來規避其本來應當承擔的無限責任或其他義務,避免損害債權人及其他權利人的利益。,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正因為如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95)第303號《關于公司登記管理中的幾個具體問題的答復意見》第5條規定“家庭成員出資設立有限公司,必須以各自擁有的財產承擔相應的責任。登記時需提供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協議。”因此你和你的妻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各以股東的名義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但應當提供出資屬各自所有的書面約定,此時股權為各自個人的財產。若你和你的妻子不提供這種書面約定,那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另外公司成立后的法律后果將是借助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將公司以獨資的私營企業,對待,由夫妻以公司財產以及夫妻其他共同財產承擔無限責任。,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二)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六)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七)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八)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分析:正確處理夫妻財產關系的方式是: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沒有約定的就歸共同所有。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當夫妻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依照法律規定應判決準許離婚,但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呢?怎樣的分配方法才是最合情最合理又合法讓人接受的呢?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婚后財產如何分割吧!
一、婚后財產如何分割
1、約定財產的處理方法
現在很多人為了避免財產糾紛,簽訂了婚前婚內財產協議,那么離婚時對婚前婚內財產協議是如何處理的呢?
“約定優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條原則。《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書面形式的約定財產分割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前項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好處是雙方事先達成了協議,事后即使反悔也必須按前述協議處理,因此書面形式是最有效的約定形式。建議擬財產協議的夫妻采取書面形式并寫一份內容明確清晰、格式符合法律條文的夫妻財產協議。為了能夠讓協議體現雙方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請律師對起草協議并見證協議。
夫妻以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權利歸屬的方式在中老年婚姻、再婚婚姻、夫妻雙方財產差距較大的婚姻等可能發生財產爭議的婚姻家庭中采用較多。
3、口頭形式的約定財產分割
不采用書面形式的約定是否也可以呢?如果事先有口頭協議只要在分割財產時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法律的規定就可以不予考慮、但口頭協議的一方當事人一旦不認帳就只能認定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分割。
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有財產的范圍:
夫妻共有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具體的應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的處理原則: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有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均等分割的方式判決、同時也考慮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可以有所差別。
3、以夫妻共有財產的投資,在離婚時的處理方法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可能會進行一定的投資,例如購買國債或股票、發起成立公司、與他人合伙經營、購買房產進行出租出售等這些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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