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法律分析】:無效婚姻是指某些已締結的婚姻因違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國家所承認和保護。可撤銷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缺乏婚姻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脅迫而結合的違法婚姻。二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事由不同
婚姻無效的原因是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痊愈、未到法定婚齡。可撤銷婚姻的事由只有一種即受脅迫。
2、程序不同
婚姻無效的認定只能通過訴訟解決。可撤銷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3、提出時間不同
婚姻無效提出時間一般沒有限制,只要存在無效的原因,就可提出申請,法院查證后即可宣告無效。可撤銷婚姻應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提出的主體不同
婚姻無效的提出主體是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無效婚姻的事由不同,利害關系人的范圍也有區別。可撤銷的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受脅迫的當事人本人,其他人無權提起婚姻的撤銷。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申請的當事人不同。可撤銷婚姻必須由具有撤銷權的婚姻當事人提出。無效婚姻除了婚姻當事人可以提出婚姻無效的申請外,國家有關部門門或利害關系人也可以依職權或者依據法律的規定,提出某一婚姻關系無效的申請;
3、申請的時間不同。可撤銷婚姻當事人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必須在法律賦予其行使撤銷權的期間內提出,超過該期間,撤銷權消滅,無效婚姻在提出婚姻無效的申請時,往往以客觀是否存在著法定無效婚姻的情形為準;
4、侵害的主體不同。可撤銷婚姻多數為違反私人利益的行為。無效婚姻的情形多是違反社會公德、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無效婚姻分為下列類型:
1、包辦及買賣婚姻。就是違反婚姻自主原則的無效婚姻;
2、早婚。即男女雙方或一方未達法定婚齡的無效婚姻;
3、重婚。就是男女雙方或一方違反一夫一妻制原則的無效婚姻;
4、血親婚。就是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的無效婚姻;
5、疾病婚。就是男女雙方或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未經治愈的無效婚姻;
6、未登記婚。就是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只未進行結婚登記,違反結婚程序的無效婚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無效婚姻與撤銷婚姻的區別
法律分析:1.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都欠缺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條件,均為自始無效,從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2.兩者有明顯的不同, 兩者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3.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行使4.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后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撤銷和無效的區別
婚姻撤銷和無效的區別:
1、違反婚姻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
可撤銷婚姻主要是違反了當事人意愿這個實質要件,構成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種,即“因脅迫結婚”;
無效婚姻則違反了其他構成婚姻的實質要件。
2、申請人范圍不同。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于可撤銷婚姻,只有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有權提出;
對于無效婚姻,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3、申請時限不同。
對于可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必須在結婚一年內或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對于無效婚姻,有權宣告無效的主體應當在法定的無效情形消失以前提出,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有權處理的機關不同。
對于可撤銷婚姻,申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婚姻;
對于無效婚姻,申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5、效力不同。
可撤銷婚姻在被撤銷前有效,撤銷后則自始無效,申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也可以放棄,申請人在法定時限內放棄行使撤銷權的,該婚姻自始有效;
無效婚姻經法院宣告后自始無效,但如果法定的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該婚姻則從無效情形消失之日或締結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
無效婚姻有四種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具體如下:
1、因脅迫結婚的婚姻。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沒有如實告知的婚姻。
綜上所述,婚姻撤銷和無效的區別在于違反婚姻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申請人范圍不同、申請時限不同、有權處理的機關不同、效力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相關推薦:
遺棄多久才構成遺棄罪(父母扔下孩子多長時間是遺棄罪)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
如何變更與撤銷遺囑(遺囑可以改嗎)
老年人立遺囑權(80歲以上老人立遺囑有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