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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財產分割規定(離婚關于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1-03 03:46:41

離婚后財產分割是怎么規定的

離婚合約中,除了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最重要的,雙方爭執最多的大概就是財產分配的問題了,那么婚姻法中關于離婚后財產分割是怎么規定的?

一、離婚后財產分割是怎么規定的

除了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離婚時夫妻雙方爭執不下的躲不過就是財產分配問題,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按法院判決后,婚姻法關于離婚后財產分割是怎么規定的呢?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離婚合約中,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挽回成功率高達92.7%!后悔分手 心急挽回試試這個方法!

8、離婚合約中,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 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0、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想要挽回老公勸退第三者?立即預約咨詢快速 挽回婚姻!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離婚財產分割法律規定

離婚財產分割是指離婚夫妻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根據規定,共同財產包括婚前財產增值部分、婚后所得財產以及雙方共同勞動所得等,應按比例分割。但特殊情況下,也可通過協商或訴訟等形式對分割比例進行調整。

離婚財產分割是離婚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其過程和結果直接關系到離婚夫妻的財產權益。在我國,離婚財產分割是根據規定,按照比例原則進行的。具體來說,共同財產包括婚前財產增值部分、婚后所得財產以及雙方共同勞動所得等。而這些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需要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分割。根據規定,離婚夫妻可以協商分割比例,如果協商不成,則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除了比例的問題,離婚財產分割中還需要考慮到一些特殊情況。例如,如果一方夫妻在婚前已經擁有一定的財產,這部分財產是不應該參與到分割中的。同時,如果一方夫妻在婚后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了一定的財產,也應該在分割時考慮到這一點。

離婚時雙方無法協商如何分割財產怎么辦?如果離婚時雙方無法協商如何分割財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財產分割。在訴訟中,雙方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材料以證明自己的權利和財產狀況,法院則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

離婚財產分割是離婚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內容,需要根據規定進行分割。在分割過程中,需要考慮比例、特殊情況等因素,如果無法協商則可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 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婚前財產:
(一)依法應當歸個人所有的財產;
(二)婚前財產增值的部分;
(三)因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
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個人財產:
(一)婚前財產;
(二)受贈財產;
(三)依法應當歸個人所有的財產。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新法規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新法規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新法規,我們知道感情是最脆弱的東西,所以需要我們去“維持”這種關系,而且還需要兩個人一起去努力來共同維持。但是現在的社會離婚的現象非常多,下面是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新法規。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新法規1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關于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許多教科書里認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必須堅持此原則。但我們以為,修正后的《民法典》已經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對離婚無過錯方進行補償,已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必再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否則將有可能導致利益失衡。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新法規2

   最新離婚財產分割婚姻法規定是什么?

  最新《民法典》中婚姻繼承編中關于離婚財產的分割規定如下:

  1、雙方當事人協商可以確定分割后各自所有的份額;

  2、也可以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判決之后確定其各自分到的財產份額;

  3、對于土地經營權可以是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新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

  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后的換病房等。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新法規3

  《婚姻法》已經廢止,婚姻相關問題需要根據《民法典》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執行。

  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一般情況下法院會依照下列情況來判決:

  1、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2、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夫妻雙方在婚前可以進行財產公證,明確哪些財產是個人的財產,也可以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了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于個人所有,最好采取書面協議的形式約定。

  4、特殊的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5、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6、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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