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需要什么步驟?
第一步,準備證據,準備材料,然后去法院立案。
在法院離婚立案時所需要的材料包括:起訴狀兩份,身份證、結婚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結婚證如果有丟失的情況,可以去登記結婚的民政局開具結婚證明,代替結婚證。
起訴狀需要提前準備,可以是手寫的,可以是打印的,如果手寫,去法院的訴訟服務中心,領取起訴狀用紙,注意法院有如何填寫的規范可以參考。起訴狀一共需要準備三份,立案時候交給法院兩份,自己留一份開庭時需要使用。
離婚之前還需要搜集一些證據。有時候在提出離婚之前,證據會更容易搜集。證據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涉及財產的爭議,搜集證據證明共同財產是什么。另一方面是感情破裂的證據,搜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不適合再繼續共同生活。
第二步,等待法院訴訟程序,收開庭傳票,準備開庭。
法院在收到起訴材料后,會進行法定的程序,原告需要在法院通知繳納訴訟費用的時候繳納立案的費用,一般不涉及財產金額的時候,立案的費用是300元。
原告繳納完費用之后,就是等法院進行程序,法院會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如果被告提交答辯狀,法院會將答辯狀副本送達給原告。法院會向雙方分別送達舉證通知書、立案通知書等材料。
這期間原告可以進一步搜集證據,如果有的證據需要法院調取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遞交調查取證申請書,如果需要證人出庭作證的,向法院遞交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證據需要提交的,可以和辦案法官聯系,確實是需要在舉證期限內交給法官還是可以當庭提交。
法院進行完所有的法定程序后,會確定開庭時間,向雙方分別送達開庭傳票。
婚姻的案件法院會先進行調解,開庭之前法院很可能會安排調解,或者是開庭的時候先行調解。
第三步,正式開庭
根據開庭傳票的時間、地點正式開庭。
第四步,法院出具法律文書。
法院開庭之后一般不是當庭出具法律文書,如果是民事調解書,法院會在幾天之后就會送達給雙方,如果是民事判決書,一般需要更多的時間。
民事調解書雙方簽字后就會生效。
民事判決書,在雙方收到后,再過15天的上訴期,文書就會生效。
第五步,可以找法院開具《離婚證明書》
因為民事判決書和民事調解書記錄的個人信息很詳細,為了有效保護當事人的隱私,現在可以在法院申請開具《離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僅記錄當事人姓名、身份證號、案號及案件生效日期。
在需要離婚手續的時候,用《離婚證明書》就可以。
訴訟離婚是很多夫妻感情走到最后無奈的選擇之一,沒有人希望自己的婚姻不幸福,可是如果你不得已通過離婚訴訟的方式來結束婚姻關系,我想以下的訴訟離婚程序你需要了解一下。
一、訴訟離婚程序
訴訟離婚一般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1、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1.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1.2、有明確的被告;
1.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1.4、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2、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2.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2.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3、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二、 離婚訴訟的具體流程
1、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1.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1.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2、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2.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3、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3.1、起草起訴狀;
3.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3.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3.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3.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3.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3.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以上就是關于離婚訴訟的具體流程及法律規定的法院受理及回復的時間等等,由于訴訟過程中撫養子女、共同財產分割等等問題都涉及專業的,建議當事人聘請專業律師提供法律服務,限度的保護當事人的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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