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權的分配: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分配;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分配;沒有遺囑或者協議的,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一般應當均等分配財產。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以下5種情況子女不能繼承:
1、被剝奪繼承權:如果子女因謀殺、重大犯罪等嚴重犯罪行為被判刑或被判處罰款,并已生效,就可能會被剝奪繼承權。
2、拋棄父母:如果子女長期不與父母聯系,不履行贍養義務或拒絕救助,在確立繼承順序時可能會被排除。
3、遺囑中規定除外:如果父母在遺囑中規定不包括某些子女或規定由某些其他人繼承,那么這些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的財產。
4、自愿放棄繼承權:子女如果自愿放棄繼承權,例如簽署放棄繼承權的協議或放棄證書,就會失去繼承權。
5、未滿足特定條件:如果父母在遺囑中規定了一些特定的條件,如子女必須完成某些學業成績、贍養父母等,如果這些條件沒有滿足,那么就可能會失去繼承權。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況下子女都有繼承權,但在特殊情況下如上述五種情況,子女可能會被剝奪繼承權。
繼承權順序如下:
1、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2、沒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或其他未分配財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的順序如下: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a.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b.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3)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以下是繼承權的分配:
1、應該先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
2、沒有遺囑的,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最后,才是確定各繼承人的份額。
第一順序繼承人折疊編輯本段內容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其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均等根據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需要指出的時,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應當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如果被繼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繼承人沒有能力和條件盡扶養義務,都不適用該規定。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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