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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婚姻可撤銷的情形)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1-03 07:31:56

婚姻可撤銷的五種情形

可撤銷婚姻目前只剩兩種,一種是當事人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另一種是當事人患有不適于結婚的重大疾病,但未告知另一方當事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關于婚姻可撤銷的五種情形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一、婚姻可撤銷的五種情形      1、可撤銷婚姻目前只剩兩種,一種是當事人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另一種是當事人患有不適于結婚的重大疾病,但未告知另一方當事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2、法律依據: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可撤銷婚姻什么時候開始無效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由于結婚當時違背了雙方自愿的原則,不具備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因此在結婚之后的一段時間內,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由此使該婚姻自始無效的法律制度。同無效婚姻一樣,可撤銷的婚姻與離婚是不同的。婚姻撤銷后就意味著它從一開始就不被法律所承認,是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而離婚則是解除現有的有效成立的婚姻,它的前提是承認現有的婚姻有效成立。因此,兩者在法律意義及法律后果上都是不同的。      應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由于撤銷婚姻也是對現有的婚姻從根本上的否定,因此撤銷婚姻的機關也應當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在我國,當事人自己不能隨便撤銷婚姻,只能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是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它們來撤銷婚姻,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撤銷婚姻。

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定義?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構成婚姻脅迫,須具備以下要件:
1、行為人須有脅迫的故意,行為人必須有施加威脅迫使一方當事人就范的故意,其內容是通過自己的威脅而使另一方當事人產生恐懼心理,并基于這種心理而被迫同意結婚;
2、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須以對受脅迫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利益或者財產利益造成損害為要挾的不法行為;
3、受脅迫人同意結婚與脅迫行為之間須有因果關系。
由此可見,可撤銷婚姻指的是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成立的婚姻在要件上不完善,法律賦予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通過實行請求權,使該婚姻為無效的婚姻,婚姻關系失去法律效力。婚姻關系撤銷,之前的婚姻為無效,當事人應就未婚對待。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所謂脅迫,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形。
(2)在司法實踐中,以欺詐、包辦婚姻、誘騙等情形為由而要求撤銷婚姻的情況也不少見,但根據現行婚姻法律規定,欺詐、包辦、誘騙等均不可作為可撤銷婚姻的理由。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結婚登記前不如實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綜上所述,所謂可撤銷婚姻,是指男女一方違背另一方的真實意愿,脅迫另一方與之結婚,受脅迫的一方可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的婚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婚姻可撤銷的五種情形

根據最新規定,婚姻可撤銷只存在兩種情形,具體為: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2、一方患有不適合結婚的疾病,但是并未在婚姻登記前告知相對方,那么對方可以在婚后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一、法院會判決準予離婚的情況如下:
1、其中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是什么疾病導致的不能發生性行為,并且治不好的;
2、婚前了解不多,閃婚,婚后兩個人不合沒有感情,沒法在一起生活的;
3、一方患有精神病,婚前隱瞞對方的,婚后治不好的,或者是兩個人結婚后一方患有精神病,治不好的;
4、一方欺騙另外一方,騙取的結婚證的;
5、父母包辦的婚姻或者是買賣婚姻、婚后沒有感情,沒法一起生活的;
6、因感情不好分居超過兩年的,并且不可能再和好的,或者在第一次申請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后分居又超過一年的;
7、隱瞞婚史,讓對方發現重婚,提出離婚的;
8、一方有不良嗜好,比如說賭博,吸毒、懶惰等,并且不知悔改的;
9、一方因為違反犯罪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出離婚的;
10、一方突然失蹤,下落不明超過二年,起訴離婚,經調查,確實下落不明的;
11、一方有暴力傾向,毆打自己或者親屬,并屢教不改的。
二、撤銷婚姻和無效婚姻的區別如下想;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沙蜂N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行使??沙蜂N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如果當事人愿意維持這種關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后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可撤銷的婚姻情形包括

法律分析:可撤銷的婚姻的情形包括因脅迫結婚或者隱瞞疾病結婚,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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