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家庭暴力如何取證
1、公安機關
報警回執,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書,當遭遇家暴時,請第一時間報警。
2、社區機構
求助記錄,調解記錄,比如居 (村)委會、街道辦、婦聯等。
3、診所醫院
病歷資料,醫療費用清單,在遭受身體上的家庭暴力后,很多人并不一定會去醫院就醫而是選擇自行處理,從而導致這一環的取證困難。
4、施暴人
實施家暴錄音錄像,恐嚇、謾罵等聊天記錄Q承諾書,保證書,悔過書,在對施暴人的相關行為進行取證時一定要小心,切記不要進一步激怒施暴人,避免出現更慘烈的狀況。
5、受害者
請所有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向社區機構、鄰居求助,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受害人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近親屬、公安機關、婦聯、居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等可以代為申請。離婚,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向婦聯申請入住反家暴庇護站。
法律分析:具體而言,在發生家庭暴力后,作為受害人方應從下列角度收集、保全證據:
1、在丈夫實施家庭暴力時,應及時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庇護所及所在單位、組織進行制止、勸阻、調解,相應機構制作的書面材料可以作為證據提交。
2、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詢問筆錄。出警記錄能夠證明報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時間、處理結果等內容。詢問筆錄反映的內容較出警記錄更為全面,一般情況下能記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處理結果等等。
3、證人證言。家庭暴力的發生,除雙方當事人外,其子女和鄰居出具的證言也是認定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證據。
4、視聽資料。視聽資料屬于間接證據的一種,其不能單獨或者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除了需要法院審查核實外,還需要同其他的證據相互印證,才能組成一個證據鏈被認可,與直接證據相比證明效力較低,為了達到同一證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
5、書面證據。加害人在訴訟前出于愧疚、維持婚姻關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過書》、《保證書》等可以作為書面證據直接向法院提交。醫院的病歷與照片也能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遭遇家暴該如何收集證據?
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
1、公安機關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詢問記錄、施暴人的訊問筆錄、報警回執等。
2、公安機關對加害人出具的告誡書。
3、公安機關依法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后,抄送給受害人的決定書副本。
4、公安機關對受害人進行傷情鑒定后出具的報告。
村(居)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反家暴社會組織、雙方用人單位等機構的求助接訪記錄、調解記錄等:
受害人如果曾經到上述機構投訴,可以申請查閱調取詳細記錄,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投訴記錄。
病歷資料、診療費票據:
因家庭暴力就醫時,保存好就醫的病歷資料、診療費票據等。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錄音、錄像:
在保證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對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保證書、承諾書、悔過書:
如果加害人有悔過的表現,可以要求加害人寫保證書等,并簽署姓名及日期。
證人證言,包括未成年子女證言:
請目睹或聽到家庭暴力發生情況的共同生活親屬包括未成年子女、鄰居、同事等作證。
受害人的陳述:
自己如實敘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形成一份陳述。
電子證據:
如果加害人通過電話、短信、微信、QQ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對受害人進行威脅、恐嚇,受害人可以通過錄音、截屏等方式備份保存此類證據,具備條件的,可以通過公證處提取電子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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