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3、當事人的身份證件(1)內地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香港居民: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香港居民身份證;對華僑之間的離婚訴訟,基本上應以其共同住所地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我駐外使領館和我人民法院原則上不受理此類離婚訴訟,但下述情況例外: ①在涉外婚姻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或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以上是涉外婚姻離婚的流程法律上的規定。
法律客觀:涉外婚姻是指一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在我國,“涉外婚姻”也指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之間的婚姻。根據我國法律,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辦理。一、涉外離婚的解決途徑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離婚有兩種途徑,一是當事人對離婚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均無異議的,可以達成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二是通過人民法院由訴訟程序解決。在涉外離婚中,無論是雙方自愿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般最好是通過訴訟程序由我國法院作出判決的方式離婚。這是因為,有些國家只承認法院的判決的離婚。在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有些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為雙方辦妥離婚手續。二、涉外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1、初審:查驗當事人應當提交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是否齊全,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本廳職權范圍,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2、受理:①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③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④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3、審查: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4、登記:婚姻登記員在完成離婚證填寫后,進行認真核對、檢查。5、頒證: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①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②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③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④注銷當事人的結婚證;⑤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三、管轄原則1、我國一般原則。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我國的特殊原則。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在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四、涉外離婚中的財產和撫養糾紛(一)、財產糾紛的解決方式世界各國的民法規定中都規定了: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有以下幾種情況應當注意:1、基于這一條規定,雙方離婚時所涉及的財產糾紛,不一定能夠在離婚時一并解決。也就是說,如果雙方辦理離婚時,還有部分不動產是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那么在辦理離婚的法院,只能處理位于該離婚地法院的不動產和動產,對于不在離婚地法院的不動產,雙方只能另行在該不動產所在地解決該不動產爭議。2、離婚雙方已經在其他國家辦理了離婚手續,但涉及不動產在中國尚未分割處理。如果雙方對位于中國的不動產不能協議解決而需通過法院訴訟解決的,雙方應當首先向提出申請一方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雙方在國外的離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請該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財產糾紛。(二)子女撫養糾紛的解決方式中國法律規定,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間的扶養、夫妻相互之間的扶養以及其他有扶養關系的人之間的扶養,應當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國家的法律。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的關系。五、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1)、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2)、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一、我國的一般原則:有關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我國的特殊原則: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 原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地或被告原 戶籍所在地 人民法院受理; (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為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 提起離婚訴訟 ,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的 ,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分析:辦理涉外離婚的條件有:1、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自愿離婚;2、雙方當事人必須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3、原結婚登記必須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為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4、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對于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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