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時房產怎么分,這個問題是很多夫妻 在訴訟離婚時談論最多的話題之一,今天 小編與大家分享最新婚姻 法關于夫妻房產歸屬的相關規定,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婚姻法關于夫妻房產歸屬的規定: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父母對子女的個人贈與,屬于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3、婚前買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4、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5、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后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后該房子屬于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新婚姻法關于夫妻房產分割的最新規定:
新婚姻法,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此時,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于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新婚姻法,雙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新婚姻法,一方婚前購買房屋,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此時,對于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子也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予分割。
新婚姻法,以父母名義買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此時,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于父母,離婚時不屬于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新婚姻法,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買的房屋,房產如何分割?
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是以共同收入來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認定該套房屋的現有價值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對于房屋產權的分隔,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
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第21條也只規定了:“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钡珣敺謨煞N情況區別對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這個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二是在婚后,償還房屋的按揭貸款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于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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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不是一件小事,關于錢的問題也不要覺得難以啟齒,該劃分清楚的絕對不能馬虎,關于房產以及其他財產新 婚姻法規定是怎么樣的?新婚姻法關于房產是如何規定的?
一、新婚姻法關于房產是如何規定的
結婚登記前,我國"婚姻法"實行婚姻登記制度,男女雙方的婚姻需要經過法律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手續,才能受到法律保護。
結婚前后,結婚證書上記載的登記日期為限制,結婚登記日為結婚日期。夫妻婚前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日前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屬于個人所有,不因結婚時間的長短而成為共同財產,不受另一方的侵害。
新婚姻法關于房產是如何規定的?新婚姻法房產所有權問題有關,我國"婚姻法"基于財產所有權完全掌握的事實,也承認夫妻一方可以自由處分其個人財產,即可以約定的方式將個人財產作為共同財產處理。
但是,由于夫妻關系的特殊性,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新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協議應當是書面的,書面約定的財產協議對夫妻雙方都有約束力。想要快速 ☞脫單?提升個人魅力與情商點這里,教你成功俘獲心上人。
新婚姻法房產所有權問題有關,新婚姻法關于房產是如何規定的?我國第十八條新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人的財產為夫妻之一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傷害、殘疾人生活津貼等原因而收取的醫療費用;
3、丈夫或妻子的財產由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僅退還丈夫或妻子;
4、特殊生活必需品的一方;
5、屬于一方的其他財產。深陷情感泥潭?
有關注人大會議或者每天上網的朋友們應該知道,全國人大代表丁列明建議,將最新婚姻法結婚年齡中:“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改為“男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女不得早于十八周歲”,對于這個建議,網友的看法也是眾說紛壇的。但是今天小編不說這個問題,來說說人們關心的新婚姻法關于房產的規定是什么。
一、新婚姻法關于房產的規定
根據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如果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按規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房屋,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結婚不是兩個人的事,更是兩個家庭的事,其涉及到的問題是很多很多的,所以無論是對于最新婚姻法結婚年齡,還是新婚姻法關于房產的規定或者其他更多的問題我們都是要做一定了解的,掌握好一些法律知識,對于我們來說絕對的利大于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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