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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意見全文(最新遺產繼承法全文內容有哪些)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1-04 14:30:23

詳細的遺產法

  中國沒有《遺產法》只有《繼承法》
  《繼承法》規定: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只要你能提供見證人,且見證人符合第十八條規定,口頭遺囑生效,否則無效
  附《繼承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 存在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二十八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三十條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條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財產繼承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 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政法干警民法學教材之法定繼承

   第一節 法定繼承的概念與特征

  法定繼承是相對于遺囑繼承而言的,是指根據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的范圍、繼承人繼承的先后順序、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以及遺產的分配原則來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律制度。

  法定繼承具有以下的特征:

  (一)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的補充

  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是兩種不同的繼承方式。從歷史上說,法定繼承早于遺囑繼承而產生,是遺產繼承的最初方式。但是,從效力上說,遺囑繼承的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繼承開始后,得適用遺囑繼承的,應先適用遺囑繼承;不適用遺囑繼承時,才能適用法定繼承。因此,法定繼承具有補充遺囑繼承的特點。

  (二)法定繼承是對遺囑繼承的限制

  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法定繼承并不體現被繼承人的意志,而遺囑繼承則直接體現著被繼承人的意愿。因為遺囑是被繼承人的直接的意思表示,而在法定繼承中法律的規定只可說是出于對被繼承人意思的推定。但是,在遺囑繼承中,立遺囑人也不能違反法律的限制。例如,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中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因此,盡管遺囑繼承適用在先,遺囑繼承限制了法定繼承的適用范圍,但同時法定繼承也是對遺囑繼承的一種限制。所以,法定繼承具有限制遺囑繼承的特點。

  (三)法定繼承中的繼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分關系確定的

  法定繼承中的繼承人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的,而不是由被繼承人指定的。法律規定法定繼承人的依據一般是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也就是說,法定繼承人一般只是與被繼承人有親屬關系的人。親屬關系是一種身分關系。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定繼承具有以身分關系為基礎的特點。

  (四)法定繼定中有關繼承人,繼承的順序以及遺產的分配原則的規定具有強行性

  在法定繼承中,不僅繼承人的范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而且繼承人參加繼承的順序、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也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任何人不得改變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的范圍,也不得改變法律規定的繼承人參加繼承的先后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應繼份額及遺產分配原則來分配遺產。從這一意義上說,法定繼承具有強行性的特點。

   第二節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與繼承順序

 

   一、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指在法定繼承的情形下法律直接規定的與被繼承人具有一定身份關系的哪些親屬屬于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可以依法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自然人,法定繼承人享有的繼承權是法定繼承權。

  依照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法定繼承人包括以下近親屬:

  (一)配偶

  配偶是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中的夫妻間的相互稱謂。作為繼承人的配偶應是在繼承開始時與被繼承人仍然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的人。與被繼承人原有婚姻關系。但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經解除、被宣告無效的婚姻關系中的當事人,因不具有法定的配偶身份,此時不再是法定繼承人;夫妻一方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或者在法院已作出離婚的判決但判決未發生效力前死亡的,另一方仍為配偶,為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非法同居或者姘居的人,不具有配偶身份,不屬于法定繼承人。但依法律認定為存在事實婚姻關系的,認定為配偶。與被繼承人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雖未與被繼承人同居的,也為配偶,屬于法定繼承人。但以非法的手段或者程序取得結婚證明,其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不為配偶,不能成為法定繼承人。解放前遺留下來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若在繼承開始時其婚姻關系未解除,則均為配偶。

  (二)子女

  子女是被繼承人最近的直系卑親屬,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我國《繼承法》第10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婚生子女,是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所生育的子女。婚生子女不論其隨父姓或者母姓,也不論其是否已經結婚,是否與父母共同生活,是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是否具有中國國籍,均為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

  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繼承權平等,也是其父母的法定繼承人,既有權繼承其生母的遺產,也有權繼承生父的遺產。

  養子女是指基于合法的收養行為而成立的合法有效的收養關系中的擬制血親子女。收養關系依法成立后,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形成一種擬制血親關系,收養人為養父母,被收養人為養子女,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間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發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繼承法意見》第22條規定:“收養他人為養孫子女,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子女,是指妻與前夫或者夫與前妻所生的子女。繼子女與繼父母間的關系也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是基于其父或者母的再婚形成的。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繼子女與生父母的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解除。我國《繼承法》第10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我國《繼承法》的此規定,只有與被繼承人間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才為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沒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不屬于法定繼承人。繼子女不論其是否有權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均有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為生父母的法定繼承人。繼子女繼承了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同樣,繼子女繼承生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的遺產。

  在新中國成立前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與生母以外的父親的其他配偶之間形成撫養關系的,也互有繼承權。

  (三)父母

  父母是最近的直系尊親屬。父母子女間互為繼承人。繼承法上作為法定繼承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四)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親。作為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包括全血緣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半血緣的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擬制血親的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關系是因收養成立的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的親屬關系。《繼承法意見》第23條規定:“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系養兄弟姐妹,可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第24條規定:“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撫養關系而發生。沒有撫養關系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

  (五)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祖父母與外祖父母是除父母外的最近的尊親屬。作為法定繼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親祖父母、親外祖父母、養祖父母、養外祖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祖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外祖父母。

   二、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

  (一)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的概念

  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又稱法定繼承人的順序,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各個不同親等的法定繼承人參加繼承享有繼承權的先后次序。

  在法定繼承中,并非全體法定繼承人同時參加繼承而享有、行使繼承權,而是按照法定的先后繼承順序先由前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在沒有前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或前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前一順序繼承人全部喪失繼承權時才由后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二)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的法律特征

  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具有法定性、排他性和限定性的特點。法定性是指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是由法律根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親疏遠近直接規定的;排他性是指法定繼承人只能依法定的繼承順序參加繼承,前一順序的繼承人的繼承排斥后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只要有前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后一順序的繼承人就不能繼承;所謂限定性,是指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僅適用于法定繼承,而不適用于遺囑繼承,在遺囑繼承中遺囑繼承人不受法定繼承人繼承順序的限制,盡管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遺囑人憑個人的意愿也可以指定第二法定順序的繼承人先于法定的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三)我國《繼承法》關于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的規定

  依我國《繼承法》第10條、第12條規定,法定繼承人分為兩個順序: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配偶、子女、父母是最近的親屬,在法律上有相互扶養、撫養、贍養的法定義務,因而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也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僅次于配偶、子女、父母的近親屬,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在一定條件下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因而同為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第三節 代位繼承與轉繼承

 

   一、代位繼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位繼承的概念

  《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依此規定,代位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繼承其應繼份額的法律制度。

  (二)代位繼承的特征

  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中的制度,是在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形下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應繼承份額的繼承方式。其在成立條件和效力上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被代位人須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只有在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發生代位繼承。于繼承開始后被繼承人的子女才死亡的或者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人不是被繼承人的子女而是其他繼承人的,均不能發生代位繼承。當然,這里的子女包括親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第二,代位人須是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及其他晚輩直系血親。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但被代位人的其他近親屬不得:代位繼承。被代位人的配偶若具備成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條件的,則依現行法的規定其獨立地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參加繼承,并且其是否能夠繼承不影響其晚輩直系血親的代位繼承權。

  第三,被代位人未喪失繼承權。關于代位繼承權的性質有固有權與代表權兩種不同學說。依固有權說,代位繼承人參加繼承是其本身固有的權利,并不以被代位人是否有繼承權為轉移。依代表權說.,代位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不是基于其本身固有的權利,而是代表被代位繼承人參加繼承的,因此被代位繼承人喪失或者放棄繼承權的,一般不應發生代位繼承。我國現行法采代表權說。依現行法的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也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是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是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因此,只有在被代位人不具備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時,才能發生代位繼承。當然,也有學者提出,對代位繼承權應以采固有權說為宜,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的,不應影響代位人的代位繼承權。

  第四,代位繼承人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加繼承,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人雖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參加繼承,但其并不是直接繼承自己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而是代位繼承被代位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正因為如此,代位繼承又稱為間接繼承。所以,代位繼承人為數人的,原則上由數個代位繼承人平分被代位人應繼承的份額,而不能由數個代位繼承人與其他繼承人一同按人分配被繼承人的遺產。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但這僅是例外。

  第五,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只有在法定繼承中才能發生代位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發生代位繼承。如果遺囑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遺囑人死亡,則該遺囑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該遺囑繼承人依遺囑應繼承的遺產;但遺囑中指定該繼承人繼承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在法定繼承中該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代位繼承。

   二、轉繼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轉繼承的概念

  轉繼承又稱轉歸繼承、連續繼承、再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時,繼承人有權實際接受的遺產歸由其合法繼承人承受的一項法律制度。實際接受遺產的繼承人稱為轉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被轉繼承人。我國《繼承法》中未明確規定轉繼承,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見》第52條中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可見,我國繼承法也是承認轉繼承的。

  (二)轉繼承的特征

  第一,轉繼承是在繼承開始后因參加繼承的繼承人死亡而發生的一種法律現象。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前死亡的,只會發生代位繼承而不能發生轉繼承。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后未參加繼承(如喪失繼承權,放棄繼承權)的,因其對于遺產不享有任何權利,也不會發生轉繼承。

  第二,轉繼承是繼承人于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而發生的法律現象。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后死亡的,因其所得的遺產已經確定,其已經實際接受遺產,繼承權已轉化為特定財產的單獨所有權,其所取得的遺產已完全成為其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此時如果繼承人死亡,其已從被繼承人的遺產實際取得的部分,也就明確構成其自己遺產的一部分,則繼承人可直接繼承而不會發生轉繼承。轉繼承只是因繼承人于實際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前死亡才發生的法律現象。因為,繼承于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凡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生存的繼承人都有繼承能力,得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但是,繼承人并非于繼承開始之時即分配遺產,因此,繼承人一般并不能于繼承開始之時,即實際上接受遺產,此時僅發生共同繼承人對遺產的共有關系。在這種情形下,繼承人對遺產的權利是體現在應繼承的份額上,而不是體現在對具體某物的所有叔上。如果繼承人雖在繼承開始后但在實際取得遺產前死亡,因其已無權利能力,自然也就不能再直接承受遺產。在這種情形下就發生已死亡的繼承人應當接受的遺產應由何人承受的問題,這也就發生了轉繼承。

  第三,轉繼承是由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承受繼承人有權繼承的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法律制度。在轉繼承中,轉繼承人不是直接繼承已死亡的被轉繼承人自己單獨的遺產,而是直接繼承已死亡的被轉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直接參與被繼承人的遺產分割。因為,在被轉繼承人死亡時,被轉繼承人已經取得和享有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被轉繼承人與其他繼承人對遺產形成共有關系,只是其并未實際取得遺產,因此,在轉繼承中是由轉繼承人承受被轉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由轉繼承人直接參與被繼承人遺產的分割。

   三、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

  代位繼承與轉繼承有相似之處,但轉繼承與代位繼承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二者有著根本性的區別,主要體現以下方面:

  (一)二者的性質不同

  在代位繼承中,代位繼承人是直接參加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并且是基于其代位繼承權而取得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而轉繼承是一種連續發生的二次繼承,是在繼承人直接繼承后又轉由轉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轉繼承人看來是參加了兩個繼承關系,但就被轉繼承人參與繼承的繼承關系來說,轉繼承人實際上享有的是分割遺產的權利,而不是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在被轉繼承人死亡后發生的遺產繼承關系中才是享有實際的繼承權,轉繼承人正是基于對被轉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才得直接承受被繼承具有連續繼承的性質。

  (二)發生的時間和條件不同

  代位繼承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其地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制度。因此,代位繼承只能在被代位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即繼承開始前死亡的情形下發生。并且,只有被繼承人的子女于繼承開始前死亡的,才會發生代位繼承。其他繼承人不能成為被代位繼承人,即使其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也不會發生代位繼承;而轉繼承是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因繼承人死亡而發生的由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制度,因此轉繼承只能發生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在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死亡的,會發生代位繼承而不發生轉繼承。在遺產分割后繼承人死亡的,因繼承人已經實際接受遺產,取得對具體財產的單獨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繼承。

  (三)主體不同

  代位繼承中的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而不能是被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而在轉繼承中,享有轉繼承權的人是被轉繼承人死亡時生存的所有法定繼承人,被轉繼承人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由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轉繼承;沒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的,則得由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轉繼承。

  (四)適用的范圍不同

  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而不適用于遺囑繼承。在遺囑繼承中,指定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因于遺囑生效時無繼承能力而不會取得遺產繼承權,也就不能取得指定由其繼承的遺產的權利。在這種情形下,遺囑中所涉及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而轉繼承可以發生在法定繼承中,也可以發生在遺囑繼承中。因為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于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轉歸其法定繼承人承受。在遺囑繼承中,指定的遺囑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后未表示放棄繼承權但尚未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的,也已經實際享有和取得遺產繼承權,其應接受的遺產同樣應由其法定繼承人承受。

   第四節 法定繼承方式中的遺產分配原則

 

  一、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之間對遺產的分配

  我國《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按照這一規定,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的應繼份額應按以下兩條原則確定:

  (一)同一順序繼承人的應繼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所謂同一順序繼承人的應繼份額一般應均等,是指在沒有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形下,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按照人數平均分配遺產。例如,被繼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二人,每一個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應為被繼承人遺產的五分之一。如果被繼承人的父親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于法定繼承人為四人,每一繼承人的應繼份額則為四分之一。

  (二)特殊情況下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

  在下列情況下,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的應繼份額可以不均等:(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應當予以照顧;(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3)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4)繼承人協商同意的,可不均分。

   二、法定繼承人之外的遺產取得人

  在法定繼承中,除法定繼承人得參加繼承外,具備法定條件的其他人也有權適當分得遺產。我國《繼承法》第14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可以分得適當遺產的人包括以下兩種人:(1)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享有該種情形的非繼承人的遺產取得權應同時具備三個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在被繼承人生前依靠被繼承人扶養。(2)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

房屋遺產繼承法細則

我爺奶有三間平房,奶奶已過世,有兩個兒子,我父親是老二,我爺想將房屋贈與我弟弟,這三間房屋是否有我爺兩個兒子的房產,在我大伯和我父親結婚時,我爺奶已經給兩個兒子各自分了房產,而且多年來無需兩個兒子供養

產繼承法律規定是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把被繼承人所遺的房產轉歸繼承人的行為。它是房地產轉讓中的一種方式。但這種轉讓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行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關系。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繼承關系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發生。

一、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在房產繼承中就是遺留下房產的人)死亡后才能發生。

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有的房產所有權人為了避免繼承人在日后可能會因爭奪房產而產生糾紛,在生前就將房產權交給繼承人,如分給某個或各個子女,這也是合法的行為,但這不是繼承,因為這時繼承還沒有開始,而是生前的贈與行為。

二、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能作為繼承人的繼承人。

這是繼承的第二個條件。被繼承人如果立下遺囑, 將房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獻給國家、 集體,這也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方式,但這不是繼承而是遺贈。

三、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 這是繼承的第三個條件。 有的房產是共有的,如常見的夫妻之間的共有,當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產都成了遺產。

這時,應當先將房產進 行產權分割將屬于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有約定者外,一般應分出房產份額的一半)分割出來以后,再對遺產進行繼承。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后,如果生前立有遺囑,或是曾經與某一社會組織或個人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先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對遺產進行處理。沒有遺囑或協議的,則按法定繼承處理。

法定繼承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由繼承人按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進行繼承。《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順序是指上述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順序。《繼承法》將繼承人分成兩個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及雖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份額是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份額一般均等。對于有特殊困難的人、未成年人、缺
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該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配一些遺產。對于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繼承人經過協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遺產,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遺產,這一點在房產的繼承上尤為重要。

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因繼承人的下列行為而喪失: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房產的繼承和分割與其他財產不同,房產雖然可以分割但這種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間房屋分成許多份。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繼承人共同繼承,作為共有的房產。如一定要分割時,可以采用作價分割的方法。

房地產繼承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法定繼承,即死者生前沒有交待或立下遺囑,因此繼承的順序以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另一種是遺囑繼承,即死者在生前留有明確的意愿和指示,指示把自己的遺產死后留給什么人繼承。

1.房產繼承時如何申請產權轉移登記?

房產繼承時申請所有權轉移應提交下列文件:①申請書;②繼承人身份證伯;③原房地產權證;④被繼承人死亡證明;⑤繼承證明文件及公證書。

2.分割房屋遺產,采取何種方式為宜?

房屋遺產分割不同于其他財產的分割,因為房屋是不動產,不能隨意移動,或因繼承人人數較多不易分割,或因房屋遺產本身的結構也難以分割等,如果強行分開、割斷,可能損害房屋的效用,以致造成生產無法正常使用,或給生活帶來不便。

因此,如果分割房屋遺產在客觀上可行,且不損害房屋的效用,不影響生產、生活, 可以分割處理。對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法處理:

1、折價補償方法。一般是歸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繼承人應繼承的房屋遺產份額折價補償。房屋作價標準可以由繼承人自行協商確定,或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估標準,并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合理評定。

2、共有方法。各繼承人也可以商定遺產房屋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在房屋遺產分割中,應盡量采取折價補償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沒有徹底解決糾紛,應視為對第一種方法的補充,如折價一方因經濟能力負擔不起折價款時,采取共有方法,也可減少矛盾。

擴展資料:

需要證明

1、老人的遺產,是所有繼承人的共同財產。

2、繼承人對共有的財產的分割協議,只要每個繼承人同意并簽字,即可產生效力,任何繼承人都不得違約。

3、如果每個繼承人對繼承的共有財產分割,無異議,可以憑此協議辦理過戶手續。

繼承步驟

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 《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大致步驟 如下: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準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

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如有遺囑),亦應提交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并遞交上述資料后,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 并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后,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5、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辦理程序

房產繼承應先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手續,再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手續。

一、關于如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的問題

關于房產繼承有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如果死者生前沒有留有遺囑就要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到公證處開據公證書需要帶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

1、要到派出所開死者的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要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法定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經過世等。

4、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二、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的程序及收費標準

(一)房產繼承需提交的資料

1、房屋所有權證書;

2、繼承公證;

3、繼承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4、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收件窗口領取)。

注:

A、若房改房、經濟適用房繼承,還需提供《房改售房價格審查書》、《已購住房上市交易申請審批表》(收件窗口領取);

B、若繼承人不能親自辦理,需提交委托書或公證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C、法院判決的需提交法院判決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D、若繼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監護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辦事程序流程示意圖:房產交易中心收件窗口領表——收費窗口交費—收件窗口交件—發證窗口領證。

(三)收費標準

1、交易手續費:1元/平方米。

2、登記費:住宅 80元/套。

3、房屋所有權證書工本費:一本免費,每增加一本收10元。

4、印花稅:5元/本。

(四)領取房產證需攜帶證件

1、已交費的發票;

2、繼承人身份證;

3、收件清單。

注:領取房證時,需產權人到場,若產權人不能到場,需提交委托或公證書。

房產繼承過戶稅費

繼承或贈與后出售的物業營業稅、個稅是怎樣征稅的?

1)繼承(直系親屬):(不納入限購)

營業稅:證過5年可免征(未滿可在檔案館調前證是否過5年)

未過5年:估價×5.6%

個稅:證過5年且唯一住房可免征(未滿可在檔案館調前證是否過5年)

未過5年估價×1%

2)遺贈(非直系親屬):(納入限購)

營業稅:證過5年可免征

未過5年估價×5.6%

個稅:證過5年且唯一住房可免征

未過5年估價×1%

說明:繼承房產過戶的權屬來源如果寫為“繼承、贈與”的是按贈與的方法計稅。

注意:營業稅、個稅的調檔:是指“上手房產證的登記時間或契稅完稅證的填發時間滿5年”。

發生條件

1、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

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系也不會發生。如父母健在,子女就不能繼承其房地產。父母意愿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2、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我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伙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以后屬于死者個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遺產。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于遺產,不得繼承。

繼承過程

1、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補充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

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2、繼承的接受。《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按照本條規定精神,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可以作出接受遺產的表示,也可以不表示,不表示的即視為接受繼承。

本條又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就是說,受遺贈人在繼承開始后,兩個月內必須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超過法定時間,未作出明確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3、繼承權的放棄。繼承權是公民的民事權利,公民依法可以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也可以放棄自己的民事權利。繼承人一經放棄繼承權,就不得再堅持繼承的主張。《繼承法》對放棄繼承權有嚴格的要求:第一,放棄繼承權,一般應書面聲明。第二,放棄繼承權,必須在遺產分割以前。

第三,繼承人表示放棄,必須書面聲明或直接由繼承人作出明確表示,并經有關組織證明或公證機關公證。這樣做,有利于防止某些人假借他人已經放棄繼承權而非法侵犯其他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法定繼承順序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首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形式

房地產繼承分為兩種形式:

一種是法定繼承,即死者生前沒有交待或立下遺囑,因此繼承的順序以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另一種是遺囑繼承,即死者在生前留有明確的意愿和指示,指示把自己的遺產死后留給什么人繼承。

1.房產繼承時如何申請產權轉移登記?

房產繼承時申請所有權轉移應提交下列文件:①申請書;②繼承人身份證伯;③原房地產權證;④被繼承人死亡證明;⑤繼承證明文件及公證書。

2.分割房屋遺產,采取何種方式為宜?

房屋遺產分割不同于其他財產的分割,因為房屋是不動產,不能隨意移動,或因繼承人人數較多不易分割,或因房屋遺產本身的結構也難以分割等,如果強行分開、割斷,可能損害房屋的效用,以致造成生產無法正常使用,或給生活帶來不便.

因此,如果分割房屋遺產在客觀上可行,且不損害房屋的效用,不影響生產、生活, 可以分割處理。

對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法處理:

1、折價補償方法。一般是歸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繼承人應繼承的房屋遺產份額折價補償。房屋作價標準可以由繼承人自行協商確定,或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估標準,并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合理評定。

2、共有方法。各繼承人也可以商定遺產房屋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在房屋遺產分割中,應盡量采取折價補償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沒有徹底解決糾紛,應視為對第一種方法的補充,如折價一方因經濟能力負擔不起折價款時,采取共有方法,也可減少矛盾。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房地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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