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屬于婚前財產嗎
法律分析:結婚之前買的房子如果是一個人還款,則是婚前財產;如果是兩人共同還款,則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結婚前男方給女方買的房子歸誰
結婚前男方給女方買的房子屬于誰有以下兩種:
1、男方婚前買房寫女方名字的,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房子應屬于女方所有;
2、如婚前買房寫男方名字則屬于男方個人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如下: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財產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
5,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
6、結婚后,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未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期間繼承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單位基于職工的勞動人事關系、職工工齡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
婚前財產的判斷: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物權公示原則,房屋所有權證書上寫的是誰的名字就推定房屋歸誰所有,婚前男方的出資購房可以看做為對女方的贈與,屬于女方個人財產。只要男方能證明房子是由他出資的話,就可以證明這個房子是由他所有,即使是房產證上的名字是女方也不妨礙男方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結婚之前買房子屬于共同財產嗎
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子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只要在婚前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但如果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即使房子登記在個人名下,離婚時還是會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雙方協議不能達成一致的話,可以由法院判決房產歸登記的一方,夫妻另一方可以獲得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的一半份額。
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子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只要在婚前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但如果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即使房子登記在個人名下,離婚時還是會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雙方協議不能達成一致的話,可以由法院判決房產歸登記的一方,夫妻另一方可以獲得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的一半份額。
(一)婚前財產確認
1、是"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
2、是"購房"時間點,即什么時候開始視為購買房產成功。
(二)婚前財產約定1、雙方必須有明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是自愿的;
2、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不得損害婦女和子女的利益;
3、要采用書面形式;
4、約定不得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三)婚前財產范圍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后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于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后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子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只要在婚前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但如果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即使房子登記在個人名下,離婚時還是會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雙方協議不能達成一致的話,可以由法院判決房產歸登記的一方,夫妻另一方可以獲得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的一半份額。
(一)婚前財產確認1、是"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
2、是"購房"時間點,即什么時候開始視為購買房產成功。
(二)婚前財產約定1、雙方必須有明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是自愿的;
2、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不得損害婦女和子女的利益;
3、要采用書面形式;
4、約定不得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三)婚前財產范圍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后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于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后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婚前財產認定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二)財產分割合同可以反悔的情形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一般在兩種情形下,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欺詐、脅迫。
(三)婚前財產公證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前買的房子婚后過戶算婚前財產嗎
對于結婚之前,夫妻兩個人的其中一個人來出錢購買的房子的情況。
在我國的民法典當中有規定提到,夫妻兩個人,其中一個人在結婚之前所擁有的財產會被認定為這一方的個人財產。所以對于結婚之前,夫妻兩個人的其中一個人來出錢購買房子的情況,如果房子相關的全部款項都已經支付完畢了,那么在正常的情況下,這個房子就是屬于購買房子這一方的個人財產所有,是屬于婚前財產,而不屬于夫妻兩個人的共同財產。但是如果是結婚之前,夫妻兩個人的其中一個人來出錢購買房子,而出于某些特殊的原因,把房子的產權登記在兩個人的共同名下,對于這樣的情況,這個房產就會視為對方給自己的贈與,所以房產也會歸為夫妻兩個人的共同財產。
對于結婚之前夫妻兩個人的其中一個人的父母或者兩個人的父母來出錢購買的房子的情況。
如果所購買的房子是在結婚之前,夫妻兩個人的其中一個人的父母出錢購買的,并且父母在為子女購買房子的時候,把房產的產權登記在個人的孩子名下,這樣子的情況,這個房產就會在法律上面認定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房子也應該歸屬為夫妻兩個人其中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如果在購買房子的時候,其中一方的父母把房產登記在夫妻兩個人名下,這個房產就會在法律上面認定為這一方父母對夫妻兩個人的贈與,房子也應該歸屬為夫妻兩個人的共同財產。另外一種情況是夫妻雙方的父母對于房子的購買都出資了,即使所購買的房子的所有權只登記在其中一方的子女名下,但是因為夫妻兩個人的父母都出資對房子進行了購買,都占有一定的份額,所以這個房子也會歸為夫妻兩個人的共同財產。
對于夫妻兩個人的其中一個人在結婚之前用自己的個人財產來給的首付所購買房子的情況。
夫妻兩個人在結婚之前所簽訂的買房合同,并且是由夫妻兩個人其中一個人的個人財產來給的房子的首付,如果在夫妻兩個人結婚之后在償還房子貸款的時候使用的是夫妻兩個人的共同財產,但是房子的所有權登記是再給首付的那一個人的名下,在離婚的時候進行財產分割可以由夫妻雙方進行協商,如果在協商的過程中產生的爭議比較大,協商失敗的情況下,法院會根據現實的情況把房子判給登記的產權所有權的那一方,但是因為房子在結婚之后使用了夫妻兩個人的共同財產來進行還貸,所以取得房子的那一方要對另一方進行經濟上的補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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