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隱瞞重大疾病有可能會導致婚姻無效。
我國法律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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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一般指的是精神性疾病和傳染性、遺傳性疾病,在締結婚姻關系時,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負有在結婚前向另一方如實告知的義務。如果對方同意,當然可以締結婚姻關系。但如果患病一方不盡告知義務,或者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則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關系。
需要注意的是請求撤銷婚姻是有時間限制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在結婚以后才知道對方有重大疾病,但是這個時候兩個人的感情很好沒有去成效婚姻。過了一年以后發生了矛盾再去撤銷婚姻是不合理的,這也是一個需要注意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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