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又稱離婚熟慮期,是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愿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
離婚冷靜期原則上僅適用于登記離婚即兩愿離婚,不適用于訴訟離婚。,同時離婚登記冷靜期具有法定期間,其法律效力是在法定期間內延緩當事人離婚請求權的效力而發生,即通過期間的設定,由當事人自行評判的離婚意愿是否真實強烈,決定是否繼續或者終結離婚登記程序。
一、對離婚冷靜期的理解1、雙方自愿離婚,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符合離婚條件的,暫時不發離婚證,不馬上解除婚姻關系。
2、離婚冷靜期是30天,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 ,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30天的冷靜期限屆滿后,雙方應當在30天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發給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系。
4、在后一個30天內,當事人未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不發生離婚的效果。
二、婚姻冷靜期的構成要件根據具體要素的不同,可分為:其一,前提要件,三十日冷靜期屆滿時,當事人沒有撤回離婚申請;其二,期間要件,屆滿后,三十日內當事人為一定的行為;其三,主體要件,只能是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其四,機構要件,必須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其五;行為要件,請求發放離婚證。
實行離婚冷靜期的積極意義
一、符合婚姻家庭制度的價值取向和基本原則,完善了我國的離婚制度保障離婚自由、反對輕率離婚是婚姻家庭法始終堅持的原則,也是我國離婚制度的重要特征。當代社會輕率離婚的現象愈加嚴重,成為社會共同面臨的問題,規定離婚冷靜期能夠完善離婚制度,防止輕率離婚,滿足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穩定的需要。
二、在登記離婚中為婚姻登記機關適用離婚冷靜期提供法律依據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明確規定離婚冷靜期,將使全國的婚姻登記機關適用統一的離婚冷靜期,有法可依,標準統一,避免離婚冷靜期的內容和適用結果因地而異,從而保障立法和執法的統一性。
三、能夠保障婚姻關系穩定,防止當事人沖動、草率離婚離婚冷靜期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緩解雙方當事人因沖動、賭氣等原因產生的矛盾,避免子女與其他家庭成員因此受到傷害,通過婚姻關系的穩定來維護家庭關系的和諧。離婚冷靜期還有助于減少人們把離婚當作逃避夫妻矛盾的優選項現象,改善夫妻對婚姻關系的不謹慎態度,激發對婚姻家庭的責任心,使社會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觀,維護婚姻秩序。
四、協調當事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追求婚姻關系上的實質正義離婚是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律行為,必然涉及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和子女利益問題。離婚冷靜期的設置能夠使雙方當事人謹慎思考,合理安排子女和財產問題,強化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實現實質正義。
五、實行離婚冷靜期不構成對離婚自由的限制離婚自由是我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必須予以保障,離婚自由的權利不受干涉、不受拘束、不受限制。不過,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離婚自由也不是絕對的自由。我國婚姻家庭法歷來強調離婚自由,反對草率離婚,并將其作為一項政策的兩端,必須兼顧而行。同時,離婚冷靜期針對的是沖動離婚、草率離婚,倡導考慮清楚之后再下決心離婚。故規定登記離婚冷靜期并不是限制離婚自由,而是保障離婚自由的必要措施。
離婚冷靜期的十問十答
增設離婚冷靜期制度有什么意義呢?
冷靜期是堅持離婚自由法律和權利底線,抑制離婚率快速增長,維護社會穩定的折中方法。很多時候,一些人特別是年輕人到民政局協議離婚或到法院起訴離婚,往往沒有經過慎重考慮,而是出于憤怒或沖動的選擇。事實上,夫妻關系并沒有破裂,仍有恢復和修復的可能。
冷靜期是否限制了離婚自由?
設立離婚冷靜期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沖動離婚,但離婚主動權仍掌握在夫妻雙方手中。冷靜期內是否撤回離婚申請,冷靜期后是否申請離婚,仍取決于夫妻雙方。此外,民政部門僅對夫妻雙方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沒有爭議的婚姻關系予以處理,夫妻對離婚事項未達成協議的,不能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離婚一方也可以選擇通過訴訟請求法院終止夫妻關系。因此,在離婚登記過程中引入離婚冷靜期并不影響離婚自由。
夫妻對離婚態度堅決,能否拒絕執行離婚冷靜期?
根據《民法典》第107條規定,該條文是將冷靜期制度引入離婚登記程序的法理基礎。也就是說,從法律的高度來限制離婚登記的程序。因此,即使一方對離婚態度堅決,也不能拒絕實行冷靜期。但冷靜期過后,雙方未能達成離婚協議的,堅決離婚的一方可以通過訴訟終止婚姻。
離婚冷靜期是否不利于保護被家暴者?
對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是社會不能踐踏的文明底線。冷靜期絕對不是家庭暴力的“保護傘"。對于家庭暴力案件,在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家庭暴力是一種危害生命健康的夫妻沖突。如果認定存在嚴重家庭暴力,當事人因家庭暴力而提出離婚的意思表示真實,法院將不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以避免對被害人造成傷害。此外,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請個人保護令。
離婚冷靜期內強行發生關系,是否涉嫌強奸?
離婚冷靜期仍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此時雙方的婚姻關系并未真正解除。因此,雙方仍享有夫妻權利,也應依法履行夫妻義務。但這并不意味著一方可以違背另一方的意愿發生性關系。在離婚的冷靜期,性關系是基于雙方的意愿。有充分證據證明違背妻子意愿,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的,可以認定為強奸罪。
離婚冷靜期內,夫妻一方產生新債務或新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或者財產?
我國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和共同財產有明確規定。離婚冷靜期內,新增債務或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或共同財產,而應以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為準。離婚的冷靜期與確定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之間沒有必然聯系。
離婚冷靜期滿后,如果一方違背原離婚協議,該怎么辦?
登記離婚就是常說的協議離婚。只有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問題達成共識,才能適用這一制度。一方在辦理登記離婚手續的冷靜期屆滿時,對離婚、撫養子女、財產分割等事項有其他意見和想法,經雙方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不再符合登記離婚的適用條件,要求離婚的一方可以通過訴訟解除。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