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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訴離婚,有什么注意事項?(第二次起訴離婚有哪些注意事項)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1-05 18:17:21

二婚再離婚需要什么手續

二婚再離婚需要的手續如下: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一、再婚離婚孩子撫養規定如下:
1、如果是繼父母子女的,其孩子撫養權歸屬于其親生父母一方;
2、如果其孩子屬于在婚期間生育的,其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定的撫養義務,依法確定孩子的撫養權歸屬。
二、離婚途徑
1、登記離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協商一致的內容,應該體現在離婚協議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離婚意思表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
2、訴訟離婚,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裁決是否準予離婚,同時會裁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債權債務歸屬等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一、第二次起訴離婚材料有:
1.離婚起訴狀。
2.夫妻婚姻關系的證明,也就是結婚證原件。
3.原告的身份證或者戶口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4.孩子的出生證或戶口本。
5.夫妻共同財產清單。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的名稱、規格、件數、價值等方面的內容。
二、如何寫離婚起訴狀呢?
(一)在開頭寫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況,具體是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二)寫明訴訟請求,一般在起訴離婚中會涉及如下幾個方面的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離婚;2.有關孩子的撫養問題,包括由誰撫養,撫養費的多少以及探望孩子的時間和方式等;3.有關財產分割方面的請求;
(三)書寫事實與理由,概括一下雙方何時結婚、何時生子,因何原因離婚等情況。
(四)具狀人的姓名和日期。離婚起訴狀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口頭到法院起訴的,法院會做記錄,需起訴人簽字或蓋章。
第二,準備訴訟需要的證據這里所講的證據主要是指,結婚證、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和復印件,相關財產方面的證據,包括房產證等的原件和復印件。
第三,拿著之前準備好的起訴狀3份(自己留1份),證據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2份,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雙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基層法院起訴,到立案庭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法院受理了該離婚案件后,將在法定的時間內向對方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第五,離婚調解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所以如果對方同意離婚,法院會組織雙方進行離婚調解,也可能是在庭前組織調解也可能是在開庭時首先問雙方是否愿意調解。調解成功的,發民事調解書。如果不同意離婚或者調解不成功的將繼續開庭。
第六,開庭時,雙方都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代理人,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訟請求判決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對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做出判決。這時,法院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決不予離婚。一般對于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又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離婚
起訴離婚是需要很多時間和精力的,在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時候,作為原告一方必然要提供相應的材料,其中可以區分為必備材料與其他材料,當然也可以區分為起訴材料和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次起訴離婚需要什么

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 身份證 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 結婚證 和 婚姻登記 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 夫妻共同財產 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 起訴離婚 ,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其他材料: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 再婚 、 復婚 等的證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 離婚 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 證人 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 (3)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 分居 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 法院判決書 、裁定書等材料;雙方家庭之間有過激烈沖突的,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材料等。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 債權債務 等證明,如單位證明、 工資 卡、完稅證明,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 債務 數量,債務 債權人 姓名、住址等。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7)要求對方給予 精神損害賠償 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 同居 、實施 家庭暴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 證據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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