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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兒子打罵老太申請“保護令”,申請程序是怎樣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程序)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1-06 14:26:35

怎樣申請人生保護令

法律主觀:

如何申請人身保護令 (一)申請 1、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管轄。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由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加害人經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地的人民 法院 受理。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2、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申請的提出時間。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申請??陬^申請應當記錄在案,并由申請人以簽名、摁手印等方式確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可以在 離婚 訴訟提起之前、訴訟過程中或者訴訟終結后的6個月內提出。訴前提出申請的,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簽發人身保護裁定之后15日之內提出離婚訴訟。逾期沒有提出離婚訴訟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自動失效。 3、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受害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姓名、通訊住址或單位;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2)有一定證據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臨家庭暴力威脅。 (3)受害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的,由受害人近親屬或其他相關組織代為申請。相關組織和國家機關包括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村)委會、庇護所、婦聯組織、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證據,可以是傷照、報警證明、 證人 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 保證書 、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短信等。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裁定,無需交納任何費用。 (二)審查 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后,應當迅速對申請的形式要件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險的證據進行審查。 人民法院在審查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險的證據時,可以根據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點和規律,本著靈活、便捷的原則適當簡化。 對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險,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均可以提交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調取證據予以核實或者舉行聽證。 (三)裁定 1、作出裁定的時間: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后,應當在48小時內做出是否批準的裁定。 人民法院經審查或聽證確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險,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護措施將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應當做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2、裁定包含的主要內容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內容中的一項或多項: (1)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親友; (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與申請人或者可能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 (3)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一方不得擅自處理價值較大的 夫妻共同財產 ; (4)有必要的并且具備條件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 (5)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下列場所200米內活動:申請人的住處、學校、工作單位或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場所; (6)必要時,責令被申請人自費接受心理治療;(7)為保護申請人及其特定親屬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附帶內容:申請人申請并經審查確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可以附帶解決以下事項: (1)申請人沒有穩定的經濟來源,或者生活確有困難的,責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的生活費以及未成年 子女撫養 費、 教育 費等; (2)責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因被申請人的暴力行為而接受治療的支出費用、適當的心理治療費及其它必要的費用。被申請人的暴力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留待審理后通過判決解決。 3、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種類和有效期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分為緊急保護裁定和長期保護裁定。緊急保護裁定有效期為15天,長期保護裁定有效期為3至6個月。確有必要并經分管副院長批準的,可以延長至12個月。 (四)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送達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向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庭送達,同時抄送轄區公安機關;送達方式一般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或委托送達,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送達。 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口頭或通過電話等其他方式將裁定內容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轄區公安機關,并將告知情況記錄在案。 (五)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生效與執行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人民法院將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抄送轄區公安機關的同時,函告轄區的公安機關保持警覺,履行保護義務。公安機關拒不履行必要的保護義務,造成申請人傷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以以公安機關不作為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追究相關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監督被申請人履行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被申請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間,繼續騷擾受害人、毆打或者威脅受害人及其親屬、威逼受害人撤訴或放棄正當權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102相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訴。 (六)駁回申請及不服裁定的復議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申請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駁回申請,并告知申請人申請復議的權利。 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簽發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做出復議裁定。復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執行。 (七)撤銷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聽證 申請人、被申請人可以在收到人身安全緊急保護措施的裁定后3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舉行延長或撤銷緊急保護裁定的聽證。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聽證前三日將聽證通知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隨時安排聽證。 聽證一律不公開進行。但是,經法院許可,雙方當事人均可由一、兩位親朋陪伴出庭。陪伴當事人出庭聽證的親朋有妨礙訴訟秩序的除外。 聽證通知合法送達后,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一般情況下可以視為申請人放棄申請,但是,經核實受害人受到加害人脅迫或恐嚇的除外。 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響聽證的進行。 (八)對撤回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申請的審查 申請人提出申請后很快撤回申請的,或者經合法送達聽證通知后不出席聽證的,經審查,如存在以下因素,人民法院應當保持警覺,判斷其是否因施暴人的威脅、脅迫所致。存在以下因素的,不予批準: 1.被申請人有犯罪前科的; 2.被申請人曾有嚴重家庭暴力行為的; 3.被申請人自行或與申請人共同來申請撤銷的; 4.申請人的撤銷申請無正當理由的或不符合邏輯的;等等。 以上是對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全部介紹,對受害人采取保護性措施,是試點法院根據《指南》規定,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審理過程中,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又稱保護令),保護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 民事訴訟 程序的正常進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什么情況下能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近日,湖北荊州,陳甲因脾氣暴躁,經常為生活瑣事毆打年僅9歲的兒子陳乙,使兒子身體多次受傷。直到2021年10月,妻子鄭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同時向法院提交了公安機關接警記錄,陳乙的傷情照片等證據。rn經調查,法院裁定:rn一、禁止陳甲對陳乙實施家庭暴力;rn二、禁止陳甲騷擾、跟蹤、接觸、威脅陳乙及其相關近親屬;rn三、禁止陳甲在陳乙就讀的學校及經常出入的場所200米范圍內活動。

如不幸遭遇家庭暴力 請你一定保護自己!夫妻雙方中存在家庭暴力,對于受害一方所受到的傷害時無法彌補的。不少人會為了維持婚姻而忍氣吞聲,但家暴行為可能會因為一方的忍讓而加劇,為了防止家庭暴力的持續傷害,家暴受害一方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那么,什么是人身安全保護令,什么人能夠申請人身保護令,什么情況下能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下面我來給大家總結一下。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或確?;橐霭讣V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誰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23條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條第二款規定了代為申請制度。即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如何提出申請?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申請書的內容要包括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請求以及闡述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

哪些人(單位)會收到人身安全保護令?

(1)申請人;

(2)被申請人;

(3)公安機關;

(4)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

有效期多長時間?如何執行?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30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下面是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護令幾大典型案例,希望能給你一些借鑒。

案例一

陳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陳某(女)與被申請人段某某系夫妻關系。雙方婚后因工作原因分居,僅在周末、假日共同居住生活,婚初感情一般。段某某常為日?,嵤仑熈R陳某,兩人因言語不合即發生爭吵,撕扯中互有擊打行為。2017年5月5日,雙方因瑣事發生爭吵廝打,陳某在遭段某某拳打腳踢后報警。經漢臺公安分局出警處理,決定給予段某某拘留10日,并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因段某某及其父母揚言要在拘留期滿后上門打擊報復陳某及其父母,陳某于2017年5月17日起訴至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作出人身保護裁定并要求禁止段某某對其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段某某騷擾、跟蹤、接觸其本人、父母。

(二)裁判結果

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段某某對陳某實施辱罵、毆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二、禁止段某某騷擾、跟蹤、接觸陳某及其相關近親屬。如段某某違反上述禁令,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典型意義

因段某某尚在拘留所被執行拘留行政處罰,漢臺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缺席聽證,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辦案法官充分認識到家庭暴力危害性的特點,抓緊時間審查證據,仔細研究案情,與陳某進行了面談、溝通,獲知她本人及其家屬的現狀、身體狀況、人身安全等情況,準確把握針對家庭暴力的行為保全申請的審查標準,簡化了審查流程,縮短了認定的時間,依法、果斷作出裁定,對受暴力困擾的婦女給予了法律強而有力的正義保護。陳某為家暴受害者如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作出了好的示范,她具有很強的法律、證據意識,在家庭暴力發生后及時報警、治療傷情,保證自身人身安全,保存各種能夠證明施暴行為和傷害后果的證據并完整地提供給法庭,使得辦案法官能夠快速、順利地在申請當日作出了民事裁定,及時維護了自己的權益。

案例三

周某及子女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周某(女)與被申請人顏某經調解離婚后,三名未成年子女均隨周某生活。然而每當顏某心情不好的時候,便不管不顧地到周某家中騷擾、恐嚇甚至毆打周某和三個孩子,不僅干擾了母子四人的正常生活,還給她們的身心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周某多次報警,但效果甚微,派出所的民警們只能管得了當時,過不了幾日,顏某依舊我行我素,甚至變本加厲地侵害母子四人的人身安全,連周某的親友都躲不過。周某無奈之下帶著三名子女訴至法院,請求法院責令顏某禁止毆打、威脅、騷擾、跟蹤母子四人及其近親屬。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顏某對周某及三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顏某騷擾、跟蹤、接觸周某母子四人及其近親屬。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針對“離婚后家暴”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顧名思義適用于家庭成員之間,現有法律對家庭成員的界定是基于血親、姻親和收養關系形成的法律關系。除此之外,《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中明確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意味著監護、寄養、同居、離異等關系的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也被納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約束。

案例四

李某、唐小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變更撫養權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李某(女)與被申請人唐某原系夫妻關系,2008年協議離婚,婚生子唐小某由唐某撫養。唐某自2012年以來多次對唐小某實施家暴,導致唐小某全身多處經常出現瘀傷、淤血等被打痕跡,甚至一度萌生跳樓自尋短見的想法。李某得知后曾勸告唐某不能再打孩子,唐某不聽,反而威脅李某,對唐小某的打罵更甚,且威脅唐小某不得將被打之事告訴外人,否則將遭受更加嚴厲的懲罰。李某向公安機關報案,經醫院檢查唐小某不但身上有傷,并且得了中度抑郁癥和焦慮癥。李某、唐小某共同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訴請法院依法禁止唐某繼續施暴,同時李某還向法院提起了變更唐小某撫養權的訴訟。

(二)裁判結果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唐某對李某、唐小某實施謾罵、侮辱、威脅、毆打;二、中止唐某對唐小某行使監護權和探視權。

(三)典型意義

由于法治意識的薄弱,不少家庭對孩子的教育依舊停留在“三天不打,上房揭瓦”這種落后的粗放式教育方法上,很大程度上會對孩子心智的健康發育,造成傷害且留下難以抹去的陰影。本案中,在送達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家事法官還建議警方和社區網格員,不定期回訪李某、唐小某母子生活狀況,及時掌握母子生活第一手資料,確保母子日常生活不再受唐某干擾。通過法院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快速作出并及時送達,派出所和社區的通力協執,及時幫助申請人恢復安全的生活環境,彰顯了法院、公安、社區等多元化聯動合力防治家庭暴力的堅定決心。

案例五

朱小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一)基本案情

朱小某(10歲)與父親朱某(被申請人)、繼母徐某(被申請人)共同生活。朱某和徐某常常以“教育”的名義對朱小某進行毆打,樹棍、尺子、數據線等等都成為體罰朱小某的工具。日常生活中,朱小某稍有不注意,就會被父母打罵,不管是身上還是臉上,常常舊痕未愈,又添新傷。長期處于隨時面臨毆打的恐懼中,朱小某身心受到嚴重傷害。區婦聯在知悉朱小某的情況后,立即開展工作,向法院提交派出所詢問筆錄、走訪調查材料、受傷照片等家暴證據,請求法院依法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朱某、徐某對朱小某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朱某、徐某威脅、控制、騷擾朱小某。

(三)典型意義

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續,是家庭、社會和國家的未來。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父母或是其他家庭成員應為孩子營造良好的成長氛圍,以恰當的方式引導和教育孩子,幫助孩子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本案中,朱小某的父母動輒對其謾罵、毆打、體罰,對孩子造成嚴重的身心傷害,給其童年留下暴力的陰影。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之后,立即送達被申請人、轄區派出所、居委會及婦聯,落實保護令監管事項,并專門與被申請人談話,對其進行深刻教育,同時去醫院探望正在接受治療的朱小某。法院和婦聯對朱小某的情況保持密切關注,及時進行必要的心理疏導,定期回訪,督促朱某、徐某切實履行監護職責,為孩子的成長營造良好環境。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隨著反家暴工作的不斷深入,對于自救意識和求助能力欠缺的家暴受害人,婦聯等職能機構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越來越多。勇于對家暴亮劍,已經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法院、公安、婦聯、社區等部門構建起嚴密的反家暴聯動網絡,全方位地為家庭弱勢成員撐起“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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