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麗穎和馮紹峰離婚了。
前幾天,這個消息直接爆了微博熱搜,一個溫馨的三口之家,就這樣突然散了,這一點讓無數吃瓜群眾一片嘩然。
最終,明蘭和顧廷燁在戲外還是沒能走到最后。
最終,趙麗穎也沒等到馮紹峰給自己補辦的婚禮。
從結婚到生娃到離婚,不過短短的3年,很多網友唏噓不已,喊著再也不相信愛情了。
近十五年來,中國離婚率持續攀升,經濟越自由的階層,離婚率越高。
但是,離婚不僅是 情感 的分割,更涉及到雙方財產的分割、子女撫養等一系列的問題,離婚時,如何處理這些問題也讓越來越多的人關心。
01 財產分割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部分由雙方協議處理。我們知道婚前的個人財產并不會因為結婚而變成夫妻的共同財產,除此之外,婚姻期間夫妻共同取得的財產具體有哪些形式呢?
首先,很容易想到的就是 房產、車輛 。為了避免以后可能產生的爭議,離婚協議中需要對屬于共同財產部分的房產、車輛的屬性特征予以明確,具體就是將房產的地址、產權號和車輛的品牌、車牌號在協議中詳細說明。然后,對于婚內購買的大件或昂貴的 家庭用品以及有價證券部分 ,也可以采用類似房產、車輛的分割方式。
對于像馮紹峰、趙麗穎這樣的家庭,夫妻各自名下都有多家公司或者夫妻是多家公司的股東。離婚分割財產時,就需要對 公司股權 部分進行處理。通常可以采取的方式有兩種:一方讓渡部分股權讓另一方成為其公司的新股東,但是成為新股東須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或者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額的股權折價款。
02 子女撫養
離婚協議中除了夫妻雙方表示自愿離婚的意愿外, 如何撫養未成年子女、如何分割夫妻財產就成為協議的主要內容 。
以明星夫婦馮紹峰、趙麗穎為例, 2019年3月,趙麗穎婚后產下一子,到今年3月剛滿2周歲。對于未成年的孩子,離婚協議中就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至少需要涵蓋 撫養權、撫養費和探望權三方面的內容。
在離婚協議中,雙方首先需要明確誰直接撫養孩子,并對另一方需負擔的撫養費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協商一致,而未直接撫養一方行使探望權的的方式、時間也需要在協議中盡量約定詳細、具體。
03 其他重要事項
相信大家已經了解了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基本內容,但是有些重要問題卻往往被我們忽視,極易成為離婚后仍能讓雙方久久糾纏不休的隱患。
以下,小江就帶大家簡單梳理一下,離婚協議中需要注意的,卻往往讓人容易忽視的幾個重要事項。
A 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自申請之日起30日內還可向登記機關撤回申請。因此,我們需要注意,如果發生撤回,雙方協議離婚沒有最終完成,而之前簽訂的離婚協議也未能生效。
B 戶口遷出
離婚后,一般雙方即不再共同生活,必然出現一方戶籍遷出與否的問題。在現實中,特別是國內一、二線城市的戶籍已被作為一種資源性利益。為避免雙方日后因此產生爭議,離婚協議中可以對戶口遷出事項做出明確約定。
C 撫養過程中產生的大額意外支出
因無法預料在漫長的子女撫養過程中會發生何種狀況,因此,對于可能產生的重大教育、醫療開支等如何負擔,在離婚協議中需要事先予以明確。
D 無形財產、虛擬財產
離婚協議中不要遺忘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無形財產、虛擬財產。無形財產一般指知識產權,如專利、著作權、商標等;虛擬財產通常是指具有財產利益屬性的網絡資源,如網絡知名賬號、 游戲 點卡或裝備、比特幣等虛擬貨幣。
E 債權、債務
離婚協議中應當明確婚姻存續期間對外產生的債權債務:哪些是共同債權債務,哪些是個人債權債務。對于屬于共同債權部分,雙方應當明確各自份額;對于屬于共同債務部分,雙方應當明確共同償還方式和分擔比例。
F 家務補償金、困難幫助金
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第1088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第1090條)。對于該兩項費用,離婚協議中可加以明確。
在離婚這個特殊領域,毫無疑問的, “專于法律精于家事”的公證員是重要的參與者。 預防糾紛、化解矛盾是我們的職責所在,在離婚登記之前,客觀、平和地給予離婚雙方專業的建議,理清財產的分割事宜,提高離婚協議的質量,避免協議瑕疵、缺陷給離婚的雙方及家庭帶來二次傷害,是公證參與離婚協議訂立的好契機,更是順應 社會 需要,促進 社會 和諧的重要一環。
當婚姻到達無法挽回的時候
要懂得用法律
保護自己的利益
體面地離場~
夫妻二人對離婚達成一致意見,針對夫妻財產及債務、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合意簽署離婚協議書,帶著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照片等材料,一起去民政局辦理相應的離婚手續。
程序:1、離婚的夫妻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男女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親筆簽名或按指印;
3、雙方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溫馨提示:民法典中規定了離婚冷靜期制度,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30日期限屆滿后的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一、協議離婚的程序怎么走
1、夫妻雙方離婚的程序如下:
(1)夫妻雙方協商財產分配、孩子撫養權;
(2)協商完畢后,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
(3)需要離婚的雙方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到民政局申請離婚;
(4)民政局審核通過離婚申請后,開始計算離婚冷靜期30天;
(5)離婚冷靜期后無反悔的,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領取到離婚證,雙方的婚姻關系就解除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時的財產怎么分配
離婚時的財產分配情況如下: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3、主張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為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6、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誤將個人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的,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7、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產的,可以先就離婚案件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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