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麗穎和馮紹峰離婚了。
前幾天,這個消息直接爆了微博熱搜,一個溫馨的三口之家,就這樣突然散了,這一點讓無數吃瓜群眾一片嘩然。
最終,明蘭和顧廷燁在戲外還是沒能走到最后。
最終,趙麗穎也沒等到馮紹峰給自己補辦的婚禮。
從結婚到生娃到離婚,不過短短的3年,很多網友唏噓不已,喊著再也不相信愛情了。
近十五年來,中國離婚率持續攀升,經濟越自由的階層,離婚率越高。
但是,離婚不僅是 情感 的分割,更涉及到雙方財產的分割、子女撫養等一系列的問題,離婚時,如何處理這些問題也讓越來越多的人關心。
01 財產分割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部分由雙方協議處理。我們知道婚前的個人財產并不會因為結婚而變成夫妻的共同財產,除此之外,婚姻期間夫妻共同取得的財產具體有哪些形式呢?
首先,很容易想到的就是 房產、車輛 。為了避免以后可能產生的爭議,離婚協議中需要對屬于共同財產部分的房產、車輛的屬性特征予以明確,具體就是將房產的地址、產權號和車輛的品牌、車牌號在協議中詳細說明。然后,對于婚內購買的大件或昂貴的 家庭用品以及有價證券部分 ,也可以采用類似房產、車輛的分割方式。
對于像馮紹峰、趙麗穎這樣的家庭,夫妻各自名下都有多家公司或者夫妻是多家公司的股東。離婚分割財產時,就需要對 公司股權 部分進行處理。通常可以采取的方式有兩種:一方讓渡部分股權讓另一方成為其公司的新股東,但是成為新股東須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或者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額的股權折價款。
02 子女撫養
離婚協議中除了夫妻雙方表示自愿離婚的意愿外, 如何撫養未成年子女、如何分割夫妻財產就成為協議的主要內容 。
以明星夫婦馮紹峰、趙麗穎為例, 2019年3月,趙麗穎婚后產下一子,到今年3月剛滿2周歲。對于未成年的孩子,離婚協議中就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至少需要涵蓋 撫養權、撫養費和探望權三方面的內容。
在離婚協議中,雙方首先需要明確誰直接撫養孩子,并對另一方需負擔的撫養費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協商一致,而未直接撫養一方行使探望權的的方式、時間也需要在協議中盡量約定詳細、具體。
03 其他重要事項
相信大家已經了解了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基本內容,但是有些重要問題卻往往被我們忽視,極易成為離婚后仍能讓雙方久久糾纏不休的隱患。
以下,小江就帶大家簡單梳理一下,離婚協議中需要注意的,卻往往讓人容易忽視的幾個重要事項。
A 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自申請之日起30日內還可向登記機關撤回申請。因此,我們需要注意,如果發生撤回,雙方協議離婚沒有最終完成,而之前簽訂的離婚協議也未能生效。
B 戶口遷出
離婚后,一般雙方即不再共同生活,必然出現一方戶籍遷出與否的問題。在現實中,特別是國內一、二線城市的戶籍已被作為一種資源性利益。為避免雙方日后因此產生爭議,離婚協議中可以對戶口遷出事項做出明確約定。
C 撫養過程中產生的大額意外支出
因無法預料在漫長的子女撫養過程中會發生何種狀況,因此,對于可能產生的重大教育、醫療開支等如何負擔,在離婚協議中需要事先予以明確。
D 無形財產、虛擬財產
離婚協議中不要遺忘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無形財產、虛擬財產。無形財產一般指知識產權,如專利、著作權、商標等;虛擬財產通常是指具有財產利益屬性的網絡資源,如網絡知名賬號、 游戲 點卡或裝備、比特幣等虛擬貨幣。
E 債權、債務
離婚協議中應當明確婚姻存續期間對外產生的債權債務:哪些是共同債權債務,哪些是個人債權債務。對于屬于共同債權部分,雙方應當明確各自份額;對于屬于共同債務部分,雙方應當明確共同償還方式和分擔比例。
F 家務補償金、困難幫助金
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第1088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第1090條)。對于該兩項費用,離婚協議中可加以明確。
在離婚這個特殊領域,毫無疑問的, “專于法律精于家事”的公證員是重要的參與者。 預防糾紛、化解矛盾是我們的職責所在,在離婚登記之前,客觀、平和地給予離婚雙方專業的建議,理清財產的分割事宜,提高離婚協議的質量,避免協議瑕疵、缺陷給離婚的雙方及家庭帶來二次傷害,是公證參與離婚協議訂立的好契機,更是順應 社會 需要,促進 社會 和諧的重要一環。
當婚姻到達無法挽回的時候
要懂得用法律
保護自己的利益
體面地離場~
法律分析:有。離婚冷靜期設定為30天;離婚冷靜期屆滿后的“再一個”30天之內,雙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逾期不領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分析:離婚冷靜期的法律規定主要出于民法典的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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