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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女為網戀男友生娃后對方失聯,兩人是否涉嫌重婚?(重婚罪如何認定 認定后一般如何判處)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1-08 19:10:47

已婚女跟未婚男同居會坐牢嗎

已婚女跟未婚男同居會坐牢嗎

  已婚女跟未婚男同居會坐牢嗎,在成立夫妻關系之后,結婚后與他人同居又叫重婚罪,雙方當事人有權利也有相關的義務要求,因此我們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買單,以下分享已婚女跟未婚男同居會坐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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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女方已婚男方未婚同居犯法嗎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女方已經結婚的情況下,與未婚的男方同居的,如果是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的同,是屬于重婚的行為,觸犯我國刑法。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5.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系,凡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后一個婚姻關系。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系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二、如何解決未婚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分割

  (一)這里所講的未婚同居,指的'是雙方沒有配偶的未婚同居。此種未婚同居,法律并沒有過多的進行管制。對如何解除雙方沒有配偶的未婚同居,法律規定是可以自行解除同居關系。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雙方無須去法院辦理解除同居關系,自行解除同居關系即可。

  (二)如果雙方感情破裂,需要解除同居關系,根據上文解釋,自行解除即可。如果涉及到未婚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分割起訴至法院,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未婚同居的財產如何分割首先需要分清楚的是哪些財產需要分割,哪些財產不能分割。對于雙方有財產約定的,如,同居期間各方財產歸個人所有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未婚同居需要分割的財產一般應該屬于同居雙方同居期間獲得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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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婚女騙未婚男的錢要坐牢嗎

  不算。而且騙婚不是法律用語,因此很難界定,很難為此承擔具體的責任。“騙婚”行騙者,可依據國家合法的婚姻登記程序,或以婚姻為誘餌的形式,來詐取他人的財物。婚姻詐騙,簡稱婚騙,是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俗稱“放鴿子”是最常見的婚姻詐騙形式。然而現在,婚姻詐騙已經演變成利用真實身份和證件進行合法登記結婚的新型詐騙,這種也是最難打擊的。

   二、新婚姻法婚內出軌如何處理

  《新婚姻法》已經廢止,《民法典》對出軌的處理上沒有特別的規定,但有規定夫妻間有相互忠誠的義務以及與他人同居或重婚的屬于婚姻過錯方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對于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可以判決離婚;同時無過錯一方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賠償數額根據傷害程度和過錯方的收入確定。

   三、怎樣才算婚內出軌證據

   (一)保存電子證據

  對于夫妻一方與外遇對象來往的手機短信內容、電子郵件內容、qq聊天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收集這類證據可以用(lurker軟件)。拿到手機后可以委托公部證門對此類證據作固定處理。條件不允許也應該盡量自己固定保存起來,手機短信可以連著手機一起用數碼相機拍下來,電腦和網絡資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二)保存文字證據

  1、夫妻一方在外遇行為突然曝光事發初期,礙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寫的“懺悔書”、“認錯書”、“保證書”、“協議書”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2、婚姻一方有【嫖】娼、非法同居等行為,警方介入處理的筆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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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同居關系如何認定

   1、在內部關系上,以夫妻相稱。

  以稱謂表示夫妻相稱。以夫妻相稱可表現在稱謂上互稱“老公”、“老婆”、“愛人”“親愛的”、“寶貝”等極其親密詞語,或者帶有只有長輩至親才能稱呼的“小名”、“昵稱”,或者是專屬于兩人之間的帶有特定親密含義的“愛稱”等。需要指出的是,不能僅憑借雙方之間向外人介紹對方時用“這是我朋友”,就徹底否定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

  以行為表示夫妻相稱。表現在:雙方搬到一起共同居住;互相履行象夫妻關系一樣的性權利和義務;生活上互相關懷、互相照顧;工作上互相理解、互相幫助、互相支持;經常結伴快樂出游;雙方已經到專業影樓拍攝了婚紗照,制作藝術影集和展示照片。

   2、在外部關系上,以夫妻相稱。

  以稱謂表示夫妻相稱。向雙方的家人、親屬、朋友、同事介紹對方是自己的“老公”、“老婆”、“愛人”等。

  以行為表示夫妻相稱。如:共同接待、安排雙方父母、親屬、同事、朋友的探訪,接待中分工負責、井然有序、不分你我;時逢佳節(尤其是春節),雙方共同購置年貨、禮品共同去探訪雙方的父母、親人;

  共同參加各自單位組織的外出旅游,公開共同居住,不避耳目;雙方經常、頻繁地互為代理行為,比如代理對方辦理銀行卡、銀行取款、購買生活物品、簽訂各種合同、代理與對方所在單位的同事或者朋友之間的經濟往來等等。

   3、在經濟關系上,不分彼此,主要收支混同。

  如果雙方雖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經濟上彼此獨立,支出實行AA制,或者約定三七或四六的比例承擔,那么雙方取得的共同財產如無另外約定,就要以按份共有關系去認定。

  大部分同居關系中,男女雙方對于日常支出往往都是不分彼此的,如柴米油鹽、煤水電費等,誰也無法準確計算到底各自承擔多大的比例,如果真的分得很清的,兩個人可能同居時間也不會太長了。

  所謂主要收支混同,也就是雙方對于購房、購車、購整套家用電器、裝修房屋等等必須動用雙方經濟資源的消費時,齊心協力、共同湊錢、共渡難關。在這種情況下,出錢的多少并非是至關重要的,重要的是雙方在思想上、行為上是否將對方作為自己的經濟共同體。

  4、對共同生活的貢獻上,不分大小、不分彼此、互相理解、互相包容。

  對于沒有工作的全職太太(也可能是全職老公,現實較少)將主要精力致力于做家務、伺候雙方父母、撫養小孩、料理對方生活付出較多的,雖然都在花對方的錢,積累的財富,如雙方無另行約定,也應按共同共有對待。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有的雙方都上班掙錢;有的一方掙錢,一方做家務為主;有的一方掙得多、工作也輕閑,家務也負擔得多。

  家庭事務總量是一定的,一方付出得少,對方必然付出得多,但總的原則是雙方都積極地為共同生活而付出,雙方也都能體諒、包容、理解對方對共同生活的所作的貢獻,并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一直穩定、和諧地共同居住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收入也當以共同共有對待。

  總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應綜合評定,切不可以點斷面,以偏概全。不能單獨以“未以夫妻名義對內相稱”、“未以夫妻名義對外相稱”、“未出資購置某項財產”、“沒有掙錢養家”、“經常不在家吃飯”、“為了讓父母歡心才帶他(她)共同探親”、“各拿各的工資卡”就認定雙方未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二、同居關系如何解除

  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沒有法律效力,是一種事實關系。

  同居關系的解除,分以下幾種情況:

  1、一方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其中可能構成重婚罪,法院應當受理并予以解除。

  2、同居期間沒有產生子女撫養以及財產糾紛的,法院不予受理。

  3、同居期間產生財產以及子女撫養糾紛的,法院應當受理。

已婚男女出軌違法嗎

已婚男女出軌違法嗎

  已婚男女出軌違法嗎,婚姻是家庭的紐帶,是產生家庭的基石。俗話說“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家家有本難念的經。以下分享已婚男女出軌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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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軌不屬于違法行為,法律上并未對出軌的行為進行規定,一般只屬于道德上的行為,不會追究有關法律責任,但如果存在重婚的行為,是需要根據實際的違法事實來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責任的。

   一、婚內出軌是犯法的嗎

  婚內出軌行為不觸犯法律,屬于道德方面的范疇,但如果出軌方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則涉嫌構成重婚罪,如果只是偶爾出軌則僅屬于道德問題,但不構成犯罪,如因出軌起訴離婚的,可要求對方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二、婚內出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夫妻一方出軌的,法律上通常認定雙方感情破裂。若此時起訴離婚,即使被告不同意離婚,在原告堅持離婚的情況下,法院通常也會判決離婚。

  因出軌導致離婚的,原則上不影響共有財產的分割。離婚時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的行為只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一方出軌的行為違反了《民法典》的忠誠義務,所以,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失。這一點在司法實踐中是有真實案例可尋的。

  最后,出軌行為不影響子女撫養權的取得。法律上會綜合考量比較雙方各方面的條件,以孩子隨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長為原則。大人的感情糾葛不是斷定孩子撫養權歸誰的必要條件,所以,出軌并不影響子女撫養權問題。

  生活中,因為夫妻中的一方婚內出軌而最終到夫妻離婚的情況很多,但這并不能說一方出軌就必然造成夫妻離婚。至于“婚內出軌是犯法的嗎”這個問,可以肯定的告訴大家,這并不屬于一種犯法行為,但從道德層面上來講,這是不道德的。不過要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的出軌行為構成了重婚的話,那么不僅屬于違法,同時還涉嫌構成了重婚罪,那么就應當依法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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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內出軌違法嗎?

  婚內出軌如果構成重婚罪就違法。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一、重婚罪怎么判刑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刑法》第258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的認定

   (一)構成要件

  1、從重婚者的主觀特征來看,其重婚行為是直接故意。這種直接故意表現為: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關系未解除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2、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的一夫一妻制度,而受害人的"合法婚姻關系"僅是重婚罪侵犯的對象。第一種觀點直接混淆了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別。

  3、重婚罪的客觀方面,就是重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而實施的婚姻重疊行為。即在同一時間內,重婚者存在兩個婚姻關系,前一婚姻關系是否合法,并不影響重婚罪的構成。

   (二)重婚的行為認定

  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近幾年來,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后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盡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并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于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系,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后即結束姘居關系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并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于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于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系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為盡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已婚男女出軌違法嗎3

   一、出軌屬于違法嗎?

  出軌一般沒有法律責任。出軌只是道德上的問題,對于違法道德的行為,法律一般不會進行處罰,但如果是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或者重婚這種出軌行為,則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涉嫌重婚罪,可能需要承擔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出軌分為三種情形:

  1、通奸并未同居的情形。通奸并不是我國法律規定的過錯賠償責任的行為,雖然它違反了民法典的夫妻互負忠誠義務,但它不是《民法典》認定的過錯情形。所以以通奸為由請求賠償是沒依據的。但是在實踐當中,法院一般會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即讓與他人通奸一方適當少分一些財產。

  2、同居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通常要長達幾個月才能認定為同居。這是《民法典》明確規定的過錯行為,行為人為過錯方,另一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3、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且周圍的人也認為其為夫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還作出上述行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的離婚案件,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對婚外情的懲罰除了重婚要負刑事責任以外,在民事上僅僅停留在夫妻雙方離婚時給予無過錯方應予賠償的規定,而多數家庭在出現婚外情現象后并不必然導致離婚,在婚內如何約束婚外情法律未予規定,也無力規定,因為人性自私與貪婪的隱形道德行為法律是無法約束的。這就需要夫妻雙方在道德方面的相互約束、通過溝通來協調解決家庭關系。

   二、哪些是屬于婚姻中過錯的情形

  1、重婚,必須是滿足過錯方與第三者達到結婚的狀態,也就是存在婚姻狀態。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必須是長期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如,生病不給治、不給飯吃、不照顧等等。

  出軌行為的認定,是需要基于實際的婚姻情況以及雙方的婚姻狀況來進行處理,雙方可以協商進行辦理,需要離婚的可以通過協議離婚或者起訴離婚的方式來進行處理,具體情況下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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