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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發出去的“520”紅包,能否要求返還?(轉賬520分手可以要回來嗎)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1-09 09:38:53

戀愛期間發的紅包,分手能要回嗎?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談戀愛期間發的紅包(轉賬)可不可以要回,要看紅包(轉賬)的性質而定,如果是借貸的,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如果是贈與的,一般是不能要對方還的。
1、首先看該筆資金的轉賬是否涉及民間借貸。當男女一方向另一方請求返還轉賬行為,是出于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時,就要審查在彼此間發生的轉賬行為,是否構成民間借貸的這兩個必備要件。
2、轉賬行為及贈與法律關系的認定。首先要看雙方是否有借款的意向,是否認定為存在借貸的法律關系。如果根據現有的證據無法證明雙方存在借貸法的關系,時間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一種贈與的行為。
3、有時涉及到不當得利的認定。可以根據不當得利相關法律規定,在雙方分手后共同生活或者締結婚姻關系的目的無法達到時,因為該行為而沒有合法根據取得財產,原則上應當認定為是不當得利予以返還。
一、哪些轉賬行為可以申請要回錢款?
1、確立婚戀關系的大額轉賬/贈與行為。如果是明顯用于確認婚戀關系目的的贈與財產,當確立婚姻關系目的不能實現時,可以主張返還。
2、主張為借用或者借款關系的轉賬行為。再者,在發生轉賬時明確提出是作為借用的,毫無疑問是可以確認債權債務關系的,可以主張為借款要求歸還。
二、只有轉賬記錄可以起訴嗎?
只有轉賬記錄是可以起訴的,但是只有一個記錄是很難讓你取得勝訴,你需要其他證明提供佐證才能有把握取得勝訴。轉帳記錄是否可以作為證據取決于具體情況,不同情況下的證據不同。
1、可以看出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有轉賬的明確信息。如果雙方之間不僅有轉賬記錄,還包括雙方的轉款交流聊天記錄,則可以從聊天記錄中闡明貸款關系的存在。
2、沒有有利的信息,借款的事實無法確定。
發生在情侶之間的微信轉賬(微信紅包),需要就每筆轉賬款項進行分析,若轉賬時在留言中、或在前后聊天記錄中已經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是借款,在分手后,一方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返還。如果說轉賬留言、聊天記錄中聲明是“要結婚”,那么可以理解為具有彩禮性質的附條件贈與,在分手時,也是可以要求返還的。但如果款項支付沒有以上內容,或者存在互發紅包互表愛意的情況,一般會被認定為一般贈與。

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物能否要回?

您好,戀愛期間所給予的財物能否追回一般需要分情況討論。
1、贈與:對于合理范圍內的相對較小金額的財物給予,類似于化妝品、服飾、包括特定日期內具有特殊意義的轉賬,通常會認定為財產的贈與。而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為完成贈與,贈與人的返還請求,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但對于較大金額的財務贈與,類似于購車款、購房款等,因所涉金額較大,一般系以最終締結婚姻、共同生活為目的,如雙方戀愛關系加結束,但該目的未能實現,贈與一方通常是可以請求返還的。而具體“大額”的認定標準,應當綜合雙方的收入水平、當地的消費水平等因素綜合認定。
2、借貸:如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財物給予方除了轉賬憑證之外,還能夠通過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證據,證明雙方達成了借款的合意,則可以認定案涉款項系“借款”,男方發出的轉賬屬于借款行為,則能夠極大提高財務追回的可能性。
3、婚約財產:如若能夠認定給予的財物屬于彩禮性質,則分手后追回的可能性相對較大。在我國傳統婚俗習慣中,男女雙方經過戀愛確定彼此心意后,男方往往通過給付女方財物來表達與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通俗來說,即“彩禮”。若符合下列情況,則法院通常會支持返還款項:(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希望所提供的答案能夠對您有幫助。
【相關法條】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戀愛期間給付錢財能否要求返還

法律主觀:

戀愛期間贈與對方的財物可否要求返還 實踐中類是戀愛期間贈與財物產生糾紛是比較常見的,主要看這個贈與行為的性質而定: 1、如果是戀愛期間 借貸 ,那么應于返還; 2、如果是贈與,一看財物金額大小,二看是否以 結婚 為目的或者為條件的。 戀愛期間贈與財物一般情況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對于男女雙方在戀愛或婚約期間互送的圍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還不足以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不予返還; (2)對于此期間送往的節日禮品或訂婚、男女來往的宴席,可不予返還; (3)對于男女雙方互贈的照片,一方堅持要求退還的,應當說服對方,盡量返還; (4)對于戀愛或訂婚一方送與另一方的大宗財物(手表、電視機、摩托車、金項鏈以及高級貴重衣物等)和一定數額的金錢(見面禮、叩頭禮等),一般應予返還。因為大宗物或金錢基于戀愛關系或婚約關系而存在,以與之結婚為前提,一旦這個關系不存在,喪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財物就失去基礎,再占有此項財物則屬于 不當得利 ,應當返還。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無力返還,應折價補償或不予返還; (5)對于以財物為誘餌,玩弄異性和他人感情,道德敗壞的,即使送與對方較大數額的財物,從道德角度來講,可以選擇返還。 根據我國《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該行為可以附一定的條件,當條件未成就時,贈與行為就不發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戀愛期間為了結婚往往會提前贈送大額財產,這就構成附條件的贈與行為,這與雙方在平時交往中出于禮節而贈送禮品的贈與行為是有區別的。 由于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物,不一定都是以結婚為目的而給付的,因此要是當事人最終分手的話,此時贈與財物的一方是不能要求對方返還財物的。當然要是贈與的財物具有彩禮性質的話,由于此時沒有結婚,那么就是可以要求返還的。如果還有什么疑問,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合同法》第192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合同法》將于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分手了,還能要回520的轉賬紅包嗎?

在戀愛期間的轉賬分手后,只要不是在特殊的節日發出了520的轉賬,分手后還是能夠要回來的。作為情侶,兩個人在分手后,想要把彼此之間的債務分得一清二楚,也是為了挽回自己的損失,因為在和女朋友談戀愛的時候,男生都會在指定的節日當中給女朋友送上祝福,而這樣的祝福大多都是以金錢為交易的。男生在分手后意識到自己不光浪費了時間,同時還花費了許多錢,分手后就會想要把這些錢要回來。

分手后把轉賬要回來

作為男女朋友在談戀愛的時候,過520和七夕這樣一些浪漫的節日,男生都會特地的給女生轉賬520,諧音我愛你。或者是1314,這也代表著一生一世,許多女生在收到轉賬的時候都非常的高興。認為男朋友比較在乎自己,但是作為男生在給女生轉賬的時候,可以拒絕挑選這樣的日子。在平時可以給女生發這樣的紅包,在分手后可以要回,但如果是在節日當中發的轉賬代表的是贈予。

兩個人分手

兩個人在分手的時候就沒有必要去,因為這樣一些經濟往來的問題繼續糾纏在一起。女生也應該意識到男生掙錢非常的不容易,不管是在過節日的時候,彼此應該相互承擔,這樣能夠意識到彼此都減少損失。一味的去讓男生花錢,在分手后女生也會覺得有心里過不去的坎兒。兩個人在金錢觀念上應該產生AA制的問題,這樣在分手后彼此也就不會有經濟矛盾。

經濟矛盾

而現在的有些女生在和男朋友交往的時候,大多都會要求男朋友給自己購買高價格的東西,男生為了討女生的喜歡都會花高價錢。購買女生心儀的東西,導致男生通過貸款的方式給女生買,男生會發現這樣的女生并非是過日子的人。兩個人在提出分手后,會要求女生償還債務,都是想到給女生花的錢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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