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遺囑 需不需要公證由自己決定。 法律并沒有強制規定遺囑必須進行公證。自己寫遺囑屬于 自書遺囑 ,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就會發生法律效力,無需公證。公證遺囑也是遺囑的一種形式,效力比自書遺囑要強一些。如果去公證處作公證,公 證人 員會幫助我們審查合法性,為保證萬無一失,可以去進行 遺囑公證 。
遺囑房產繼承不一定需要公證。因為遺囑繼承和公證這兩種行為之間并不存在必要的聯系,公證行為也并不會影響到遺囑繼承的效力。
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辦理公證遺囑的的流程是:
1、法定程序:
(1)申請。申請人須填寫公證申請書,并出具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
(2)審查。主要審查遺囑人是否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
(3)予以公證。
2、公證必須到公證機關辦理,一切單位領導、組織、街道、政府機關等證明都不能稱公證;
3、公證必須由遺囑人親自辦理。由于立遺囑是與人身關系密切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就象結婚、離婚、收養等一樣,是不能由親屬朋友或律師等代理辦理的。如果遺囑人確有病而無法出門或出門有困難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請公證員到遺囑人的住所當面辦理公證手續。
繼承公證需要材料有:
1、公證申請人身份證件。
現住國內自然人提供:身份證、戶口簿;
現住境外自然人提供:護照(有效簽證勿漏)或臺胞證或港澳身份證和通行證或其他境外居住證件、原戶口簿或國內注銷戶口證明、身份證;
2、所有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繼承人為第二順序的還應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證件;
3、死者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死亡證明應由縣級以上醫院或死者生前戶籍所在區的衛生防疫站、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4、如繼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應提供已故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
5、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證明:
(1)結婚的提供結婚證;
(2)如離婚的,提供民政局登記的《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民事調解書》或法院《民事判決書》和生效證明書;
(3)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證明;
6、如未再婚的,須提供未再婚證明及以前婚姻狀況終止的證明;
7、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證、獨生子女證;
8、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由被繼承人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填寫;
9、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如單位證明、戶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
10、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憑證、股權證明、股票清單、機動車登記證書、保險合同及理賠證明等。
遺囑繼承的特征: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和立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繼承的事實構成。
2、遺囑繼承直接體現著被繼承人的遺愿。
3、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相同,但遺囑繼承不受法定繼承順序和應繼份額的限制。
4、遺囑繼承的效力優于法定繼承的效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遺囑人以遺囑的方式處分國家、集體、他人的財產應當該部分無效。
遺囑繼承房產并不需要公證。
公證只是為了讓遺囑更具有效力,并不意味著不公證的就是無效的。如果繼承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公不公證都是有效的。同樣,如果繼承是無效的,即使經過了公證,依舊沒有效力。
遺產繼承需要注意的問題:
1、遺囑生效后,并不表明遺產承受人在任何時候均可不受阻礙地行使其繼承權利。
2、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
3、繼承權作為一項權利,繼承人有放棄的自由。
遺囑繼承形式如下:
1、公證遺囑,是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
2、自書遺囑,遺囑人在生前親筆書寫的對其個人財產的處分,不需要見證人;
3、代書遺囑,如果遺囑人因病或者不識字不能書寫遺囑,可以委托他人代寫遺囑;
4、錄音錄像遺囑,這種形式現在實際上并不多見,一般也不建議采用,因為存在著被剪輯或者篡改的可能性;
5、口頭遺囑,只有在危急的情況下,遺囑人可以立口頭遺囑。
遺囑的有效要件:
1、主體要件。遺囑人在遺囑作成時須有遺囑能力,即遺囑人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遺囑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未必具有一致性。
如前所述,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遺囑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并無遺囑能力。對遺囑能力的判斷應以設立遺囑時為準。
2、客體要件。遺囑所處分的財產須是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且須是遺囑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
3、內容要件。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遺囑須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遺囑內容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無效遺囑的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于設立遺囑后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原設立的遺囑仍有效;但其于民事行為能力變動以后對原設立遺囑變更或撤回的,遺囑的變更或撤回無效。
2、受脅迫、欺詐所設立的遺囑,不是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因欠缺遺囑的合法要件而無效。
受脅迫、欺詐訂立的遺囑,在遺囑人生前可以通過另訂遺囑、事實行為以及法律行為將該遺囑撤銷;在遺囑人死后,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請求確認遺囑無效,應負證明遺囑是遺囑人因受脅迫、欺詐所設立的舉證責任。
應當注意的是,受脅迫、欺詐所設立的遺囑,雖然也是民事法律行為,但是不適用民法典總則編第148條至第150條的規定,不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而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3、偽造遺囑及代理訂立遺囑
這是指以被繼承人的名義設立,但根本不是被繼承人意思表示的遺囑。只要不是遺囑人的意思表示而名義上是遺囑人的遺囑都屬于偽造遺囑,不論其內容如何、是否損害了繼承人的利益,均為無效。
4、被篡改的遺囑內容
遺囑的內容被遺囑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了更改,是對遺囑的內容修改、刪節、補充等。經篡改的遺囑內容已經不再是遺囑人的意思表示,而是篡改人的意思表示,因而不發生遺囑的效力,為無效。遺囑不能因被篡改而全部無效,遺囑中未被篡改的內容仍然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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