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的遺囑是否需要公證沒有嚴格的法律規定。一般而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只要是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所立的遺囑,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的情況,那其所立的遺囑在簽字完成時就發生法律效力,而不需要必須經過公證。如果想要公證,也可以對該遺囑進行公證。但公證遺囑的效力要高于自書遺囑、錄音遺囑等其他遺囑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辦理遺囑公證的手續主要有以下:
1、當事人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等相關證件,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包括:遺囑涉及的財產清單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和遺囑書等;
2、公證遺囑采用打印形式,遺囑人根據遺囑原稿核對后,當事人應當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以按手印代替;
3、公證處公證人員對相應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發給受理通知單,并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
公證人員對遺囑內容進行審查,審查完成后,上報審批,并制作公證書,發放給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遺囑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并于創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我國法律共規定了六種遺囑形式,分別是: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正遺囑,其中公正遺囑不再是最優效力遺囑。公正不是遺囑生效的必要條件,不管當時人以何種方式訂立遺囑,只要遺囑內容和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規定,即為合法有效的遺囑。
法條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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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房產繼承不一定需要公證。因為遺囑繼承和公證這兩種行為之間并不存在必要的聯系,公證行為也并不會影響到遺囑繼承的效力。
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辦理公證遺囑的的流程是:
1、法定程序:
(1)申請。申請人須填寫公證申請書,并出具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
(2)審查。主要審查遺囑人是否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
(3)予以公證。
2、公證必須到公證機關辦理,一切單位領導、組織、街道、政府機關等證明都不能稱公證;
3、公證必須由遺囑人親自辦理。由于立遺囑是與人身關系密切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就象結婚、離婚、收養等一樣,是不能由親屬朋友或律師等代理辦理的。如果遺囑人確有病而無法出門或出門有困難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請公證員到遺囑人的住所當面辦理公證手續。
繼承公證需要材料有:
1、公證申請人身份證件。
現住國內自然人提供:身份證、戶口簿;
現住境外自然人提供:護照(有效簽證勿漏)或臺胞證或港澳身份證和通行證或其他境外居住證件、原戶口簿或國內注銷戶口證明、身份證;
2、所有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繼承人為第二順序的還應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證件;
3、死者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死亡證明應由縣級以上醫院或死者生前戶籍所在區的衛生防疫站、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4、如繼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應提供已故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
5、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證明:
(1)結婚的提供結婚證;
(2)如離婚的,提供民政局登記的《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民事調解書》或法院《民事判決書》和生效證明書;
(3)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證明;
6、如未再婚的,須提供未再婚證明及以前婚姻狀況終止的證明;
7、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證、獨生子女證;
8、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由被繼承人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填寫;
9、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如單位證明、戶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
10、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憑證、股權證明、股票清單、機動車登記證書、保險合同及理賠證明等。
遺囑繼承的特征: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和立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繼承的事實構成。
2、遺囑繼承直接體現著被繼承人的遺愿。
3、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相同,但遺囑繼承不受法定繼承順序和應繼份額的限制。
4、遺囑繼承的效力優于法定繼承的效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遺囑人以遺囑的方式處分國家、集體、他人的財產應當該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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