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嫩草国产线免费观看_欧美日韩中文字幕在线观看_精品精品国产高清a毛片_六月婷婷网 - 一级一级特黄女人精品毛片

2021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全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全文)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1-12 05:38:38

2021新婚姻法房產方面的規定

新婚姻法的頒布使得大家在婚后財產的劃分上出現了很多疑惑,特別是夫妻共同財產,房產等方面,新婚姻法的分割有著不同的分別,在結婚之后如果財產劃分不明確很容易出現矛盾,那么2021年新婚姻法房產方面的規定有哪些?2021年新婚姻法財產分割,下面就來一起看看吧。
2021新婚姻法房產方面的規定
1、新婚姻法年規定,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此時,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于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2、新婚姻法年規定,一方父母出資購房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3、新婚姻法年規定,雙方父母出資購房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4、新婚姻法年規定,一方婚前購買房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021年新婚姻法財產分割
1、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孩子名下的,不管是結婚前還是結婚后,法院認為房產與配偶無關,屬于個人財產。
2、婚前購買的房產,登記為自己名下,就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與配偶分割財產。
3、婚前購買的房產,結婚后房子的漲值部分都和另一方沒有關系。
4、婚前購買的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產,夫妻二人共同還貸的,離婚時要考慮另一方還款部分金額進行補償。
5、男女雙方任何一方婚前買了房,婚后房產所有一方私自將房子出售,另一方想處置該房屋,法院不予受理。
6、婚后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一起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后該房子屬于一方私人財產,不進行財產分割。
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之規定,對于夫妻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有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行為;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以及有其它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那么,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另外,對于“重大過錯導致離婚”這一情況包括:夫妻一方與他人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但是又沒達到同居的程度,經法院認定具有重大過錯的,那么無過錯方就可以請求獲得損害賠償。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2021新婚姻法房產方面的規定”的相關內容。

中國婚姻家庭2023新規定

中國婚姻家庭新規定      《民法典》第四編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八百一十八條 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編。      第八百一十九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百二十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八百二十一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      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八百二十二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二章 結 婚      第八百二十三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組織、個人加以干涉。      第八百二十四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八百二十五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八百二十六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      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 登記。      第八百二十七條 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八百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未到法定婚齡的;      (四)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      第八百二十九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      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八百三十條 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 一年內提出。      第八百三十一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一節 夫妻關系      第八百三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地位平等。      第八百三十三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八百三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八百三十五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八百三十六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八百三十七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 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八百三十八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八百三十九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所得的財產,但是本法第八百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八百四十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損害賠償和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者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八百四十一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八百三十九條、第八百四十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 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 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八百四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二節 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第八百四十三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 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八百四十四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百四十五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八百四十六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 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八百四十七條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八百四十八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 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八百四十九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八百五十條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第八百五十一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 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 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八百五十二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 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婚姻法是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并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新婚姻法全文共六章,包括總則、結婚、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共51條。內容以調整婚姻關系為主,同時涉及家庭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全文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8月13起施行)   法釋〔2011〕18號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ㄒ唬┮环接须[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條 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可取之處與不足之處逐條解讀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本司法解釋花大力氣解決夫妻房產歸屬問題,居然沒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讓人匪夷所思。
  
第一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本條的目的在于明確司法權與行政權的界限,法律規定無效婚姻的情形經法院判決認定后婚姻無效,這種無效雖是自始無效,但需要有權機關確認。非法律規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婚姻在形式上是有效的,如果是因其具有可撤銷情形,則得向有權機關主張撤銷。   我國《婚姻法》只規定了脅迫婚姻才是可撤銷婚姻。 但依《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是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這無疑給行政機關克以重任,而且這條的目的并未明確,可操作性實差,是不是說如果結婚登記存在程序瑕疵,經當事人請求,婚姻登記機關必須改正,如不改正,將面臨行政訴訟敗訴的局面,那么婚姻登記機關在登記時,是否有實質審查的權利和義務呢?如果沒有該種義務,該條司法解釋是否有權給行政機關克以如此義務呢?如果其無實質審查的義務為何要承擔責任呢?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該條司法解釋是基于民事訴訟中人身不具有可以強制性的特點,而確認的一條舉證規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該條是對舉證規則在親子關系認定中的一次應用。
  
第三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條確定了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與婚姻關系是否存續無關,一定程度上為被生而不養的子女、夫或妻實際只有一方撫養子女的情況下子女和實際撫養人提供了救濟依據。其實也在一定程度上拒絕了法院的懶惰,父母有子女有撫養義務,這是《婚姻法》有明文規定的,以前法院在拒絕受理婚姻持續期間夫或妻一方實際撫養子女時起訴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實是法院懶惰不守法的表現。  
 
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該條規定的是夫或妻一方可以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雖然較之前有進步,但是何為揮霍,這樣抽象的規則在法律適用中得依法官的自由裁量。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該條從物權法的角度看是沒有問題的,即孳息的所有權隨原物,既然原物的所有權是夫妻一方的,孳息也歸夫妻一方。但該條解釋與我國婚姻法確定的夫妻財產制之間是沖突的。我國婚姻法確定的法定夫妻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司法解釋不應當與法律的原則發生沖突,相對于物權法對所有權的規定,在婚姻關系中,夫妻存在身份關系,其所有權歸屬應當按婚姻法的原則來確定。本條解釋使用了兩個概念“孳息”、“自然增值”,從法學的角度看,孳息包括法定孳息與天然孳息,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是從何角度來認定孳息與本處的自然增值,本處的“自然增值”不是法律術語,與前處的孳息放在一塊,讓人無所適從。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平等主體之間的贈與依合同法規定,該條只是重申這一基本原則。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條是對物權法的遵守與反動,根據《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物權登記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該條規定的是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即不動產所有權需經登記才有法律效力。本條解釋第一款遵守了物權公示原則,而后一款而是對物權公示原則的反動;同樣是物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只因出資不同,所有權歸屬就有不同。在第一款的情況下可以依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而第二款認定為共同共有的法律依據又是什么呢?顯然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觀臆斷,公然違反物權法的規定。   從現實生活中出現的糾紛來說,只要嚴格遵守物權法,對房產的所有權歸屬是沒有爭議的,即以登記為準,登記在誰名下就為誰所有。如果有糾紛,可以依債權來處理。即通常所說,清官難管家務事,法律是明確的,大家知道自己的行為將導致何種結果就可以了,至于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不動產,登記在誰名下,由他(她)們自己決定,才經登記將會發生特定的法律后果,是法律的事。最高法院的該種解釋出于何種目的,讓人摸不著頭腦。   
第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解釋的本意旨在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提供明確且可行的途徑。但本條解釋將面臨如下問題。是否只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時,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才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0條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   因此,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將變更監護權和離婚訴訟分別開來的做法是可取的,但其變更監護權的規定卻是不明確的,值得商榷。   
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本解釋是對妻單方“中止”妊娠侵犯夫生育權的否定。但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可以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請求離婚的一個事由。   關于該條解釋兩個問題可以注意:一是“中止妊娠”與“終止妊娠”,一般人很難區分這倆詞的含義;二是關于生育權的問題,最高院做出如上解釋,不能怪罪于最高院,這是我國目前關于生育權的立法與法學研究都相對滯后所致。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這條解釋跟第七條第一款是一樣的,但比第七條要徹底,將物權與債權區分開來,值得肯定。買房時產權已經確定,夫妻共同還貸部分可以請求債權。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條是關于善意取得夫妻共同共有財產(房屋),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房屋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的規定。   關于如何適用本條規定的善意取得,如何認定第三人是善意非常重要,有一點需注意,如果房產登記在夫妻兩人名下,夫或妻一方出售能否認定第三人為善意呢。個人以為,如果房產登記在夫妻兩人名下,應當排除第三人為善意。它應該知道與其交易的夫或妻沒有完全產權,仍與其交易,應當承擔交易不能的風險。   
第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該條解釋與第十條的規定思想是一致的。   
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只要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表現為何種形式,該種形式即使與夫或妻一方有人身關聯性,離婚時他方有權請求分割。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本條解釋規定當事人事先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在訴訟離婚中有一方反悔,則該協議沒有生效。關于該條解釋有幾個問題值得研究。第一、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的條件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是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所以得出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條件的認定是沒有錯,但是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就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嗎?如果根據協議,一方已經履行了協議,反悔一方得到了預期目的,然后反悔,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分割不具有可以恢復原狀的可能,這種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還要一刀切下去認為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嗎?顯然在特定情況下承認該協議的效力是有必要的。   
第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該條解釋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與繼承分割做兩個程序分別開來,在程序上看似乎合理,但實際操作很容易侵犯無遺產分割請求權一方的夫或妻的權利。亦即如果繼承人之間一直不分割遺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永遠不可以起訴。從當事人的角度看,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那么其救濟途徑是什么呢?提起確權之訴?如果確權了,還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有協議按協議處理,自不再論。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發生在侵權領域,一般都要認定過錯大小來確定責任分擔的。而最高院在此一刀切的做法難以令人信服。比如夫在外頭拈花惹草,生下私生子三兩個,用夫妻共同財產幾十萬支付撫養費,妻氣不過,給公婆輕打幾下,花掉醫療費三五百,到頭來,都有過錯,互不賠償。如此,天理難容,法之不法。  
 
第十八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該條解釋是對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再分割的規定,該規定有幾處沒有明確,一、有無時效規定;二、如何分。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2021年民法典婚姻法司法解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條 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二章 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相關推薦:

離婚房產問題(離婚房產分割問題)

非法同居生子(非婚同居可以生孩子嗎)

遺棄多久才構成遺棄罪(父母扔下孩子多長時間是遺棄罪)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