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女方可以提出離婚。
其次,《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最后,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哺乳期內的孩子原則上應由母親撫養。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離婚相關規定
1、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2、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3、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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