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有繼承關系的人同時死亡怎么辦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相互繼承關系有兩種,分別是夫妻相互繼承和父母子女相互繼承,相互繼承關系中一方死亡的,按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條【夫妻相互繼承權】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條【父母子女相互繼承權】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一家人同時死亡,遺產應該由誰繼承
法律分析:如果具有相互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故中去世的,且無法確定他們死亡的先后時間,那么先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如果他們各自都有自己的繼承人,那么,若死者之間的輩分不同,則推定長輩先死亡;若死者之間輩分相同,則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同時死亡推定死亡順序
死亡順序推定規則:
(1)相互有繼承關系的人,誰先死亡,誰后死亡,將決定遺產的走向。
(2)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3)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
(4)都有其他繼承人,輩分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
(5)輩分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上述有關推定死亡時間的解釋,主要是基于保護繼承人的利益和遵循自然法則,幾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能夠確定他們死亡的時間,應當以此為繼承的開始。例如,夫妻二人在同一事故中罹難,丈夫當場死亡,妻子在搶救去醫院的途中死亡,則可以確定丈夫死亡在前,妻子死亡在后。
如果夫妻二人各有一弟,再無其他親人,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丈夫遺產先由妻繼承,妻子死亡后遺產再行分配。最后夫妻的全部財產都由妻子的弟弟繼承,丈夫的弟弟不能繼承。根據保護繼承人利益和自然法則確定,例如,一個四口之家,有父親、大哥、二哥和小弟。大哥、二哥都已娶妻生子,小弟未婚。某日,小弟駕駛自家汽車,拉著父親、大哥、二弟到省城去談生意,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四人死亡。在這種情形下.如果不能確定四個人的死亡先后時間的,首先推定沒有晚輩繼承人的小弟先死亡,其財產應由其父一人繼承,其次推定作為長輩的父親死亡、由兄弟二人分割父親的遺產(包括已繼承的小弟的遺產)。最后推定大哥、二哥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的妻子和子女分別繼承。
如何推定死亡先后順序?
(1)無繼承人的先死亡;
(2)都有繼承人的,長輩先死亡;
(3)輩分相同的,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1)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
(2)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
(3)輩分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繼承法繼承順序
法定繼承分為二個順序:
1、第一順序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_父母。
喪失配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失配偶的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視為第—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繼承順序的確定主要以繼承人同被繼承人之間親屬關系的親疏遠近和經濟上、日常生活上相互依賴的程度為依據,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條 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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