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的配偶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但是也是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做出不同的判斷的,因為如果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話,那么擔保人的配偶是需要承擔起一定的責任,有證據證明如果是屬于個人財產就不需要承擔責任。
一、擔保人的配偶是否承擔責任? 擔保人的配偶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擔保一般可以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如果是連帶擔保的擔保人,出現還款問題的時候,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擔保人的配偶就需要一起承擔,有證據證明是配偶個人財產的,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所付的法律責任分為兩種: (一)一般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二)連帶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合同規定還款之日起,有效時間為一年.一年后以你自己的意愿決定貸款的償還。二、擔保貸款風險是什么? 1、貸款抵押“優先權相對不優先”的風險。 抵押權是基于商業銀行和借款人(或為借款人提供抵押擔保的第三人)的合同約定而產生的擔保物權,它在行使順序上位于基于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的法定優先權之后。一旦法定優先權與抵押優先權在貸款案例中相遇,抵押優先權就相對不優先了,從而可能導致銀行貸款債權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完全喪失擔保物權的保障,即貸款債權被懸空。 2、貸款抵押審查不力的風險。 《商業銀行法》第36條規定商業銀行有對抵押物的權屬、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的法律義務,以確保抵押對貸款的保障功能能切實有效和充分地發揮。實踐中銀行貸款抵押審查業務操作問題眾多,風險巨大。較突出的問題和風險主要有:一是權屬錯位懸空貸款債權;二是抵押物價值高估直接造成貸款風險;三是抵押權行使的可行性反比例地對貸款風險狀況形成重大影響。 3、簽約與抵押登記的風險。 實踐中,簽約與抵押登記方面存在的突出風險主要有:一是貸款合同或抵押合同無效的風險;二是應登記而未登記或可不登記而未登記的風險;三是重復登記的風險;四是貸款借新還舊或貸款債權轉讓業務中的風險;五是房地產抵押中的“兩證”風險。 4、貸后抵押管理中的風險。 因抵押權是抵押標的物不轉移占有的擔保物權,有效設置抵押并發放貸款后,抵押物仍在抵押人的占有之下,抵押物實物存續形態、價值形態和抵押權權利維護等因素對抵押權的實際有效性和法律有效性影響甚大,抵押物管理因而面臨大量風險。貸后抵押管理實務中面臨的風險主要有:抵押人因信用與法制觀念淡薄而隨意處置抵押物的風險;抵押物滅失的風險;抵押時效喪失的風險;抵押被非法裁定為無效的風險;企業改制中“債權隨資產走”原則和“除權期”規則適用的風險。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于擔保責任的承擔是非常的關注的,因為現在很多的一些借款都是存在擔保,如果說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就應當由夫妻共同來進行承擔,也就是共同的承擔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