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知識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權,兼具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屬性。而其中具有人身權性質的權利,如作品的署名權、發表權、保持作品完整權,因與人身密不可分,專屬于著作權人一方所有。如果作者的作品、商標、專利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尚未能出版或被采用,即僅屬于一方的精神財富,其時尚不具備物質財富的內容,也不能請求分割。但如作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出版或被采用,由此取得的收益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該受益實際取得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在離婚以后。根據我國司法解釋,婚前完成并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屬于個人財產,和婚內完成、并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屬于共同財產不存在爭議,更多的爭議會存在于以下3種情況:第一,婚前完成、婚內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似乎應該屬于個人財產,但需要結合實際情況考慮。比如雖然該知識產權是婚前完成的,但在婚姻關系建立后為取得該部分收益需要另-方配合或付出較大的努力,如配偶在身后做好后勤工作,那么,就這部分財產進行分割時就 不得不做考慮,法院通常會酌情判決向另一方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第二,知識產權婚內完成、離婚后取得收益的,這部分收益就屬于法律規定的、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離婚后也可起訴進行分割。第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完成的作品,但沒有明確收益的。因為知識產權所帶來的收益存在較大的期待性,比如夫妻一方創作的玄幻小說,但其沒有和任何人簽訂使用合同或其他合同,則知識產權的收益并沒有明確,雙方在離婚時就無法將其認定為共同財產,也無法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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