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離婚彩禮錢可以要回來嗎
如果離婚彩禮錢不可以要回來。
離婚時彩禮一般是不能要回的。但是如果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時,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解決離婚時彩禮怎么返還的問題,首先需要按照前文確定一方給予另一方的財物是否屬于彩禮。屬于贈與的,無權要求退還;屬于彩禮錢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的,可以請求退還彩禮錢。
法定的離婚退還彩禮:
1、只是訂婚的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離婚彩禮必須退還;
2、 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
3、 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協議離婚有如下程序:
1、申請離婚。夫妻雙方帶上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簽署《離婚協議》,并在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辦公場所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2、初審。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初審,認為滿足離婚條件的,出具《離婚登記受理回執單》;
3、離婚冷靜期。受理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男女雙方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均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冷靜期屆滿三十日內,雙方帶著相關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5、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后,符合條件的,婚姻登記員按工作規范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4、平等均分原則;
5、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
離婚糾紛財產分割處理:
1、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2、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綜上所述,離婚時彩禮一般是不能要回的。但是如果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時,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婚姻無效彩禮是否可以要求退還
法律分析:婚姻無效彩禮是可以要求退還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如果查明屬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認定為無效婚姻退還彩禮嗎?
一、無效婚姻退還 彩禮 嗎? 如果 婚姻無效 ,也就是兩人沒有經過合法的 婚姻登記 ,則根據法律規定,女方應當返還彩禮。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的; 2、雙方辦理 結婚 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 離婚 為條件。 二、無效婚姻的情況有哪些? 根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三、無效婚姻財產怎么分割? 關于財產關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 同居 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這個規定較籠統,在司法實踐中可以這樣處理,無效婚姻或 可撤銷婚姻 在被撤銷后,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各自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對是否為個人財產,舉證不明且無法查實的,按 共同財產 認定,均有分割權。雙方共同購置的財產按民法一般共有財產合理分割;雙方各自所欠 債務 ,獨立負責償還,共同所欠債務,由雙方負 連帶責任 予以償還,處理時運用有關民事 法規 。此外,婚姻無效或被撤銷后,生活困難的一方可以請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經濟補償,無過錯一方還可向過錯一方請求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現實生活中,有些男女青年雖然是辦理了結婚登記還是并沒有一起生活,如果一方存在重婚或者未到 法定結婚年齡 的,可以認定是婚姻無效。這種情況下,男方之前給女方的彩禮,女方應該退還。在同居期間產生的一些財產,按照共有財產分配,屬于個人的還是給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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