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丈夫在女方處于哺乳期時不可以提出離婚,但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請求的除外。確有必要,一般是指女方存在過錯,或者未盡對嬰幼兒的撫養義務,嚴重損害夫妻關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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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女方在哺乳期可以起訴離婚,原則上男方不能。為了照顧女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為保護胎兒,嬰兒的健康,維護婦女的身心健康,法律在上述期間內對南方的離婚請求權進行了相應限制。
家與家律師認為,法律規定限制男方的離婚請求權系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考量:一方面,在上述期間,胎兒或嬰兒正處于發育階段,需要父母的合力養育。另一方面,在上述期間內女方身體上非常的疲憊,如果允許男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請求,會加重對女方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顯失公平。當然,對男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只是特定期間的限制,并不是永久剝奪,只是推遲了男方提出離婚申請的時間。此外,女方可以在上述期間內主動提出離婚申請,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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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2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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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處于對哺乳期內婦女兒童權益的保護,我國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妊娠后一年內以及中止妊娠后半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女方存在重大過錯,比如男方有充分證據證明女方所生的嬰兒與自己不存在親緣關系、女方威脅男方的生命確實不能共同生活等情形的,男方可以提出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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