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農村家庭承包林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可以繼承,這個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有表示,對于農村的承包林地,在原承包人去世之后,相關繼承人可以繼承其承包經營權,而且這個繼承人是不硬性規定得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采取了兩種不同的規定,對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農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家庭承包是以戶為單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對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個人的名義而非農戶進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自然可以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物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系用益物權,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所謂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并非擁有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只能由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行使所有權。,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不屬于繼承財產。,但是,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從中看出,林地由于承包周期長,可作為遺產繼承,其他耕地的收益應作為遺產繼承。,或許有人提出,如果承包經營權人死亡,其生前承包的土地怎么處理。我認為,在把收益權行使后,土地依法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或者由集體經濟組織調整給他人承包。這也避免符合條件的人無地可包和一人承包數份土地現象。,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取得原因的不同可以分成兩種:一種是通過發包方和集體組織的成員訂立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即通過村內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一種其它方式,即“四荒”地的承包方式,為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0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49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是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是調解、仲裁和審理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證據,受國家法律的保護。,《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3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后,不用主動向有關部門申請登記發證,而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同時將土地的使用權屬、用途、面積、坐落等情況登記在專門的簿冊上,以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章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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