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民事訴訟案件是否能當庭宣判,是需要根據實際的具體案件情況如案件的復雜程度、雙方爭議等問題來決定的,同時,并沒有法律作出明確規定離婚案件必須當庭宣判。《民事訴訟法》對于當庭宣判的規定只是作出了一般性的規定,即對于當庭宣判的案件,送達判決書的時限為十天。關于當庭宣判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個:1、案件的事實清楚、明了,不復雜。對于這樣的事實清楚的案件,可以在運用法律上能正確適用相關規定,做出的裁判也可以做到公平、公正。2、必須公開審理的案件。3、必須在庭審調查后當日宣判。4、當庭宣判必須遵守先審后判、一審一判的原則。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會根據雙方提供的材料,以及審查的實際情況,來確定訴訟雙方的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可能復合,從而進行判決,這些都是需要很長時間的,所以一般不會當庭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法律分析:在離婚案件中,法官很少在法庭上直接宣判。離婚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法官可以選擇當庭宣判:
1.證據是充分和確鑿的;
2.案件不復雜,不涉及子女撫養和離婚財產分割;
審理婚姻案件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通常按照簡易程序,第一次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按照普通程序,第二次審理的期限為六個月。總的來說,離婚案件短則4個月,長則9個月。如果第一次離婚判決不允許離婚,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次訴訟只能在六個月后提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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