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婚--是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或用欺騙手段締結 可撤銷婚姻 的行為,俗稱“放鴿子”。是最常見的婚姻詐騙形式一方故意隱瞞欺騙對方不利結婚情況,性向、家庭情況、婚史、身體缺陷或疾病等。行騙者,可依據國家合法的婚姻登記程序,或以婚姻為誘餌的形式,來詐取他人的財物、或用欺騙手段締結可撤銷婚姻、或同性戀與不知其性向男子,女子結婚的行為。
法律客觀:以與他人結婚為手段,騙取錢財;以合法的形式(結婚)掩蓋非法目的(騙取錢財),是一種騙婚的行為。這種騙婚的行為具有一個特點,違法行為人確實與被騙的當事人進行了婚姻登記。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騙婚人與被騙人的婚姻關系并非無效婚姻。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為無效婚姻。顯然,唐某與張某的婚姻不屬于婚姻法中的無效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了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所謂脅迫婚姻,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顯然,騙婚關系也不屬于婚姻法中可撤銷的婚姻。可見,根據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騙婚既不屬于婚姻法中的無效婚姻,也不屬于婚姻法中的可撤銷婚姻,因此,只能屬于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過,這種定性有悖于常理。
騙婚的法律規定具有以下方面的內容:,1.以結婚為借口索要財產之后逃走或者下落不明等騙取錢財的形式;,2.以騙取人為目的,借用假的身份或者職業等,假借婚姻的名義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騙婚行為不屬于可撤銷婚姻。只有因脅迫結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的,才屬于可撤銷的婚姻。騙婚行為只能通過離婚的方式來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騙婚本身不構成犯罪,如果以結婚為幌子騙取錢財,構成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客觀:以與他人結婚為手段,騙取錢財;以合法的形式(結婚)掩蓋非法目的(騙取錢財),是一種騙婚的行為。這種騙婚的行為具有一個特點,違法行為人確實與被騙的當事人進行了婚姻登記。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騙婚人與被騙人的婚姻關系并非無效婚姻。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為無效婚姻。顯然,唐某與張某的婚姻不屬于婚姻法中的無效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了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所謂脅迫婚姻,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顯然,騙婚關系也不屬于婚姻法中可撤銷的婚姻。可見,根據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騙婚既不屬于婚姻法中的無效婚姻,也不屬于婚姻法中的可撤銷婚姻,因此,只能屬于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過,這種定性有悖于常理。
法律分析:騙婚就是以欺騙的方式要求他人與自己結婚,對于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法律規定 ,只要被遇到那么就需要及時的向法院起訴,只要自己的證明材料齊全,那么法院是可以判撤銷雙方的婚姻,從而雙方不再受到婚姻的限制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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