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房屋,一方過世
法律主觀:
夫妻一方去世,共有房屋可以轉讓,但是應當經過其他有 繼承權 人的同意。具體的 房產過戶手續 因是否有 遺囑 而不同: 1.若死亡的夫妻一方留有遺囑將原本屬于自己的一半房產作為遺產贈與存活的另一方配偶時,那么只需要現存配偶攜帶本人的 身份證 件、遺囑和公安機關出具包括 死亡證明 書和 房屋產權證 在內的相關 證據 材料前往房屋登記機關依照相關規章制度辦理過戶手續即可。 2.在夫妻一方死亡并且留有遺囑將房產遺贈他人的情況下。由于房屋作為不動產所具有的不可分割的屬性,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期望得到全部房產并辦理過戶的 繼承人 或者是健在的一方需要同受遺贈人進行協商處理確定房屋的具體歸屬。在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再由雙方各自攜帶本人的身份證件、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書和已故一方的遺囑以及房屋產權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前往房屋登記管理部門辦理 房屋過戶 手續。 3.在夫妻一方死亡并且沒有留下任何遺囑的情況下。現存的配偶和已故一方的父母、子女在內的親屬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利 繼承 已故一方的遺產。由于房屋的不可分割性,房屋的具體歸屬權需要進行協商,確定具體歸屬,其他同意放棄 房屋所有權 的繼承人可以按照房屋折價款得到補償。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各方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協議,協同前往房屋登記機關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證明文書,按照規章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有權處置房產嗎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去世,而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剩下一半才是遺產,需要按照法定繼承來平均分配,一方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才能處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有權處置房產嗎
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是否有權處置房產需要視情況而定:1、如果該財產屬于活著的一方所有,活著的一方可以任意處置。2、如果該財產屬于去世的一方所有、共同共有或者去道世的方占有該房產的份額,那么去世方所占有的全部或部份份額就需要先進行財產繼承。
一、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有權處置房產嗎 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是否有權處置房產需要視情況而定: 1、如果該財產屬于活著的一方所有,活著的一方可以任意處置。 2、如果該財產屬于去世的一方所有、共同共有或者去道世的方占有該房產的份額,那么去世方所占有的全部或部份份額就需要先進行財產繼承: (1)去世方所占有的全部或部份份額都由配偶繼承時,那么活著的一方繼承后也有權支房產進行處置; (2)去世方所占有的全部或部份份額有其它人(如:去世方的子女、父母)繼承時,則房屋答出售需要其它繼承權利人同意。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二、夫妻房產怎么辦理過戶 1、需由夫妻雙方共同提出申請,操作步驟如下:夫妻雙方攜帶相關材料到房屋所屬區域的房產管理交易核心申請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房產管理交易核心將對夫妻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 2、登記土地變更程序受理申請。1資料齊備予以受理;資料不齊或不合規定,說明理由,需補交材料,并說明需要補交的材料和補交期限,補交材料齊備后予以受理。2對受理編號,發放回執單。 3、產權審核。登記人員審查資料,實地調查情況,若申請符合規定,則報上級核準。直至最終審核階段通過。 4、繳納費用,領取證件。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或經辦人持授權委托書及本人身份證到是房屋產權登記核心繳納相關費用,然后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根據規定,如果夫妻雙方其中任意一方沒有經過另一方同意時處置房產,則被視為無效。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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