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隱瞞重大疾病有可能會導致婚姻無效。
我國法律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相關提示
重大疾病一般指的是精神性疾病和傳染性、遺傳性疾病,在締結婚姻關系時,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負有在結婚前向另一方如實告知的義務。如果對方同意,當然可以締結婚姻關系。但如果患病一方不盡告知義務,或者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則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關系。
需要注意的是請求撤銷婚姻是有時間限制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在結婚以后才知道對方有重大疾病,但是這個時候兩個人的感情很好沒有去成效婚姻。過了一年以后發生了矛盾再去撤銷婚姻是不合理的,這也是一個需要注意的細節。
婚前隱瞞的疾病有性病、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癥、狂躁癥、間歇性精神疾病)、久治未愈的疾病。
重大疾病險是對保險合同中指定的若干種費用高、危害重的疾病進行保障。從目前市場上提供的重疾險產品承保的重疾種類來看,所涵蓋的重疾種類基本上在30多種以上,無論是哪一種重疾險,都必需包含包括癌癥等在內的六種常見、高發重疾。成年人(18周歲及以上)重疾險產品必須包含以下六種產品:
1.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腦中風后遺癥,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4.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干細胞移植術,須異體移植手術;
5.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開胸手術;
6.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須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手術。
其余則是由保險公司依據保監會的重疾定義規范自由配置,因此選擇時應注意依據個人需求比照疾病保障責任,合理配置適合自己的保障項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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