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子婚后拆遷屬于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婚后拆遷分的房屋并不一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若是拆遷的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分得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若是拆遷的房子是夫或妻各一方的財產,那么拆遷分得的房子只屬于夫或妻各一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前拆遷補償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拆遷補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前所取得的所有的合法收入都不會因為結婚就自動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了。如果拆遷補償款是在婚后獲得的,但是房子的產權是其中一個人的,房子的拆遷工作也是在結婚之前就完成的,婚后才拿到拆遷補償款的這種情況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婚前拆遷補償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不屬于,如果是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前個人財產,拆遷行為發生在婚前,拆遷補償利益的確定也發生在婚前,但是在婚后才發放拆遷補償款或者是取得拆遷安置房,則因為整個拆遷的過程都是發生在婚前,配偶本身就沒有參與整個的拆遷,也不是拆遷所要考量的因素?;閮劝l生的僅僅就是拆遷補償利益的取得行為,這是一方對婚前房屋產權的自然延伸,是在房屋拆遷基礎上給予所有人的一種補償,另一方當然也就無法要求分割;如果僅因拆遷,就將原有的個人房產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明顯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如果是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前個人財產,拆遷行為發生在婚內,拆遷補償利益的確定也發生在婚內,此時配偶作為家庭成員,是拆遷行為發生時所要考量的因素,才有可能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利益;二、哪些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后個人財產。所謂婚后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 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 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三、夫妻共有財產的范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包括勞動報酬性質的實物、津貼等;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包括從事辦廠、設立公司或企業、承包、租賃、投資、個體經營等生產和商業活動的收入;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只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指明歸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所以,拆遷補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這個問題要考慮的因素非常的多,首先房子的產權,其次,房子拆遷的時間,拆遷補償款的數額等這些,有的時候,房產雖然是其中一個人的,但拆遷補償款是有計算房子增值的部分的,婚后房產增值的這部分是可以算為夫妻共同財產的。
婚前財產婚后拆遷屬于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不屬于,夫妻一方的婚前房產,在婚后舊房拆遷時被拆而補償的安置房或拆遷補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離婚時就不可以分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拆遷補償是房屋被拆遷而支付給房屋所有權人的,因此房屋所有權屬于誰,拆遷補償就屬于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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