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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哪些(民法典禁止結婚的條件)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1-14 17:38:42

民法典禁止結婚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有哪些
(一)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擬制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系,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由于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我國現行婚姻法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二、佛山市哪些人禁止結婚
(一)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
血親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比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
禁止血親結婚是優生的要求。人類兩性關系的發展證明,血緣過近的親屬間通婚,容易把雙方生理上的缺陷遺傳給后代,影響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沒有血緣親屬關系的氏族之間的婚姻,能創造出在體質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強健的人種。因此,各國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血親結婚。比如日本民法禁止三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親與直系卑血親之間,全血緣或半血緣的兄弟姐妹之間,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與侄女、外甥女之間,伯母、叔母、舅母、姑、姨與侄子、外甥之間結婚。我國也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說法,自西周以來,便禁止同姓為婚。唐代對同姓為婚處兩年徒刑。
明清律規定: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離異。清末,將禁止同姓結婚改為禁止同宗為婚。我國臺灣“民法”禁止下列親屬結婚:1、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2、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3、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內,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新中國成立后,1950年除禁止直系血親、同胞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姊妹結婚外,對其他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作了從習慣的規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外,又明確規定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此次修訂婚姻法對于禁止血親結婚的范圍沒有改動。也就是說,《民法典》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1、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 (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 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二)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我國1980年 婚姻法規 定:“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修訂婚姻法時,衛生部門的同志提出,解放初期,我國患麻風病的較多,現在我國已經基本消滅。麻風病不遺傳、傳染性小、發病率低,即使將病毒注入健康的人體內,也不一定發病,90%的人對麻風病有天然抵抗力。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治愈麻風病已不存在問題。1999年世界衛生組織大會明確提出建立無麻風病的世界,標準是一萬人不超過一人患麻風病,并取消了對麻風病隔離治療的措施,像對其他傳染病一樣對待。我國提出的基本消滅麻風病的標準大大高于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因此,應當取消麻風病未治愈不宜結婚的規定。立法采納了這一意見。
什么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沒有規定,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間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有的同志提出,母嬰保健法雖然說明了婚檢項目和暫緩結婚的情形,但并未確定禁婚疾病,再加上醫生一般也不在婚檢報告中明確婚檢對象是否可以結婚,為 結婚登記 工作帶來了困難。
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有哪些
(一)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直系血親
直系血親,是指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的親屬關系。例如:父親與女兒,母親與兒子,爺爺(外公)與孫女或外孫女,奶奶(外婆)與孫子或外孫是禁止結婚的。
(二)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1、源于同一父母或同一父親(同父異母)或同一母親(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這是禁止結婚的。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結婚限制條件有哪些

:結婚的法定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結婚的法定條件有以下幾個:
1、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愿。不允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婚姻自由的原則的具體體現,是男女形成婚姻關系的首要條件。
2、男女雙方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法定結婚年齡以周歲計算,而不以虛歲計算。女方不得早于20歲,男方不得早于22歲。國家鼓勵晚婚。
3、男女雙方必須是均無配偶的結合。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要求任何人都只能有一個配偶,不能同時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配偶。任何一方有配偶再結婚就是違背了一夫一妻的法律原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男女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男女雙方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的家庭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的家庭成員。
5、不得違反禁止結婚的規定。為了保障人類的健康發展,《婚姻法》第6條明確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者患有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直系血親就是有直接血緣關系的關屬,即出生自己和自己生出的上下血親親屬。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從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源而出的直系血親以外的三代人。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與己身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包括兄弟姊妹(不包括并無血緣聯系的異父異母兄弟姊妹),伯、叔與侄女,姑與侄、舅與甥女,堂兄弟姊妹和表兄弟姊妹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許結婚,不僅有我國傳統的倫理道德觀念的問題,而且經過科學證明,近親結婚不利于子孫后代的成長。因此,法律上禁止結婚。麻風病是一種惡性傳染病,嚴重危害人的生命健康,而且具有遺傳特點,很容易把病毒傳染給下一代,因此,法律也不允許這類人結婚。其他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如有嚴重精神病的人, *** 等,也不能結婚。
結婚的程序就是要履行登記手續,登記是男女婚姻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
《婚姻法》第7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當事人結婚的,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琺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這就是說,男女雙方的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都可以受理當事人的結婚登記申請,但不能到非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登記;而且必須是本人親自去辦登記手續,而不能讓他人代替。從結婚者本人來說,登記結婚是重要的法律行為,一經登記,即確立的夫妻關系,與人身權不可分離,因此,為保證男女雙方的合法權益,法律要求必須是本人親自去辦理登記,他人代替領取結婚證無效。

結婚的法定條件和禁止條件

法律主觀:

結婚的法定條件: 1、男女雙方結婚必須是出于完全自愿; 2、男女雙方達到了最低法定婚齡; 3、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男女雙方在登記結婚時無配偶,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 5、男方和女方不是直系血親關系也不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禁止結婚的情形有什么

禁止結婚的情形如下: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
3、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4、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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