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異給小孩改姓手續
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協商,并需要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如果孩子滿10周歲,還需要爭取孩子的意見,但是如果孩子已經滿18歲,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其次,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本、離婚證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當地公安局/派出所辦理。戶籍辦理機構須要雙方的簽字后才能給孩子改姓更名的。否則,一方是無權給孩子改姓更名的,戶籍辦理機構不會辦理手續的。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強行辦理,戶籍所要負法律責任的,另一方有權控告更名方和戶籍辦理機構的。
二、什么是 姓名權
第一,《民法典》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這也是我國法律對于公民姓名權內容的明確界定,所有人不得違反。
第二,姓名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姓名權包括公民的姓氏和名字以及法人和非法人團體的名稱,狹義的姓名僅指公民的姓氏和名字,而司法意義上的姓名取其狹義,是指公民固定使用的、使公民個人同第三人區別開來的特定標志。
第三,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 人格權 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局限于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也包括藝名、筆名、別號等等。
第四,姓名權具有專屬性,與權利人不可分離,而姓名權自出生起名開始,至公民死亡為止,公民死后其姓名權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也不再享有 民事權利 ,但其家屬可以基于某些侵權行為主張權利。
三、改姓的手續有哪些
1、18周歲(不含18周歲)以下公民提出申請需提供如下手續:
(1)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
(2)社區居(村)委會證明;
(3)學籍檔案及學校證明;
(4)戶口簿復印件;
(5)父母離婚涉及子女姓名變更附法院判決書或父母雙方同意變更的書面材料(或公證書);
2、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其未成年子女姓名變更:
16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的姓名變更。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10周歲以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由監護人提出申請,未成年人要在其申請書上寫明“同意更名”的意見并簽屬原姓名;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子女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后提出書面申請。
3、18周歲(含18周歲)以上公民提出申請需提供如下手續:
(1)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2)學校、工作單位或居委會證明。在校生由學校出具證明以及學籍檔案復印件(經辦人簽字、加蓋學校公章);戶口姓名與工作單位人事檔案不符的,需提供單位證明和人事檔案復印件(需經辦人簽字、加蓋單位人事部門公章);無職業人員由社區居民委或(村)委會出具證明;
(3)市局人口卡查卡復印件或居民身份證原件;
(4)父母離婚涉及子女姓名變更附法院判決書;
(5)戶口簿復印件。
離婚小孩要改姓名,其步驟有兩步,一是取得其生父同意,二是準備相關材料去戶籍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不可以。如要給子女改姓,需要經對方同意。未經對方同意,私自給子女改姓的,另一方要求變更回來的,公安部門會辦理變更手續。新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從以上我國法律規范可以得出結論:雖然父母離婚,無論子女歸誰撫養,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其具有的監護權仍然存在,既然離婚后的父母都是法定監護人,那么一方未征得對方同意,擅自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其行為就明顯侵犯了另一方的監護權,屬無效的民事行為,另一方起訴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得以判令撤銷,責令其恢復原有姓名。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也就是說當該子女成年后,是否變更姓名及變更何姓名則由該成年子女自己決定,任何人不得橫加干涉,這是對于成年公民來說的,對于未成年子女來說,父母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其姓名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號《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涵》中明確指出:“夫妻雙方離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單方面決定將子女姓名予變更,這種做法是不對的,對于單方面決定子女姓名的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恢復子女原來的姓名”。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19條的規定雖然針對的是父或母單方將子女姓氏改為繼父或繼母姓氏這樣一個具體情況,但它所依據和確立的是一個基本原則:父或母無權單方面變更子女姓氏為第三人姓氏。依據該原則,這種單方面變更子女姓氏的行為是無效的,行為人所承擔的民事責任是恢復原狀,即恢復子女的原有姓氏。綜上,未經孩子父親同意,母親不得將孩子姓氏改隨自己,更不能改隨繼父性氏,否則,就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法律分析: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協商,并需要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其次,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本、離婚證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當地公安局/派出所辦理。戶籍辦理機構須要雙方的簽字后才能給孩子改姓更名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第一千零一十六條 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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