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九條 撫養(yǎng)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yǎng)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yǎng)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yǎng)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yè)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yǎng)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原定撫養(yǎng)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1、離婚后子女能請求增加撫養(yǎng)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yǎng)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原定撫養(yǎng)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yǎng)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原定撫養(yǎng)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法律客觀:在滿足特定條件時可以要求增加。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guī)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xié)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xié)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應另行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5條規(guī)定:“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yǎng)費的情形。該意見第18條規(guī)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法律分析: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法律依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八條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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