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具體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之一處理: 1、依當事人的協議而解除,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是: ①須當事人同意。就收養方而言,須得養父母同意,就被收養方而言,養子女已成年時,經養子女同意即可;養子女尚未成年時,須得養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養的監護人同意,養子女已有識別能力的,還須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②當事人須對財產生活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別無爭議。協議解除收養可按公證或登記程序辦理。公證機關 辦理解除收養 的程序,亦可以分為申請、審查、辦證三個環節。當事人達成解除收養的決議后,須 到戶口所在地 的公證機關提出解除收養的申請,并說明要求解除收養的理由。公證人員應對當事人要解除收養的原因及有關情況進行調查,以便查明解除收養是否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愿;要求解除收養的理由是否正當合理,有無其他意圖;雙方對財產和生活問題的處理是否合法等,經審查后,對符合解除收養條件的,就為其辦理公證,準予解除。當事人自接到公證書之日起,收養關系即告終止。如果不符合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不予辦證,對有關糾紛,可建議當事人依訴訟程序提出請求。 基層政權機關或戶籍部門辦理解除收養的登記,也要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嚴格的審查,按照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決定是否準予登記。 2、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一方要求解除收養而另 一方不同意 的,或雙方同意解除收養,但在財產和生活困難有爭議的,一般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亦可經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法院審理收養案件,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調解無效時,依法判決。 人民法院處理解除收養的糾紛,應當堅持保護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保障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雙方的利益,根據不同情況實事求是地妥善解決: ①養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 解除收養關系 的,人民法院應查明情況,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處理。 ②養父母不盡撫養義務,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應予解除。 ③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的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均為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可準予解除。 ④養父母發現養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癥,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準予解除。 在準予解除收養時,應當妥善地處理由此而引起的財產和生活問題。 收養關系解除 時,養父母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由養父母撫養長大已獨立生活的養子女,應負擔養父母晚年的生活費用。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要求補償收養期間養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不得要求補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十八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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