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依據取得股權的時間而定,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一般為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法律分析:股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利益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兼具資合和人合性質的公司形態,基于有限責任公司的人資二合性,決定了股東權是一種兼具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權利。例證有三:1、我國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具有資本充實義務,當股東出資不實時,股東負有對公司實際出資的義務,這樣,公司和股東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但是我國司法實踐禁止股東對公司的出資義務與其他債務相抵銷或者將其轉讓,這間接承認了股東權具有人身權的性質;2、雖然明確“出資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從公司法的角度看,出資額和股權是二個相互聯系但是又有重大區別的概念。要求分割出資額時,其他股東必需放棄優先購買權,這樣,非股東配偶類似于公司法第72條的“股東以外的人”;也就是說,婚姻法司法解釋亦承認,股權專屬于股東配偶所有,非配偶股東僅是“股東以外的人”;3、即使以“隱名投資”說而論,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公司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一)》的規定,隱名投資人要想獲得股東身份,亦必需經股東半數同意。因此,股權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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