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了婚之后,子女的撫養權還可以進行變更。
首先,父母雙方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子女的撫養關系。法律允許父母雙方通過協商的方式,變更孩子的直接撫養權。
其次,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也可以要求變更子女的撫養關系: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因為身體傷殘而無力繼續撫養子女,或者其不盡撫養義務或對子女實施虐待,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
2、子女已滿八周歲,愿意隨另一方生活,同時該方又具有撫養能力;
3、因為其他正當原因而需要變更子女的撫養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第五十七條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不管是夫妻協商確定孩子撫養權歸誰,還是法院判決確定孩子撫養權歸誰,都必須堅持一個共同的原則,那就是“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原則。孩子撫養權的本質是,如何讓孩子在有利的條件下生活成長。因此,孩子撫養權歸誰,根本答案在于誰有利于孩子的成長。
《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的。
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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