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都 法院起訴離婚 ,開庭審理時,離婚訴訟原告應當到場,如果開庭被告不到的,會延期開庭一次。開庭時候,雙方對提交的證據和事實進行辯論和闡述。一般離婚訴訟的庭審分為如下過程: 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官調解→雙方總結。在審理過程中,法院會了解情況,并在最后依法對 子女撫養權 、夫妻雙方的 共同財產分割 等問題進行判決。
法律客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因為起訴離婚直接涉及當事人人身關系,具有與其他案件不同的特點。所以被告即使委托了訴訟代理人,原則上也是應當出庭的。在離婚訴訟案件中,由于只有原告一方當事人參加訴訟,極有可能損害被告的婚姻權利,給審判工作帶來被動和嚴重的不良影響。
起訴離婚只要符合起訴的條件,法院就會受理。 起訴離婚的材料有: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六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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