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男方撫養費標準
離婚時男方需要支付的撫養費的標準是自己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民法典上首先沒有規定撫養費的具體標準,其次,男方沒有理所應當的必須要多給孩子支付撫養費的這種規定。所以,直白一點說就是男方的實際收入能力會影響到給孩子支付撫養費的標準,具體要看雙方是協商還是申請人民法院判決了。
一、離婚男方需要支付多少撫養費?
我國法律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照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是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水平,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務折抵子女撫養費。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全部撫養費。
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二、離婚不給撫養費犯罪嗎?
如果父母遺棄子女,情節嚴重的,將構成遺棄罪。遺棄罪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的一個界限。對于不給撫養費是不是構成遺棄罪,情節惡劣的就有可能構成該罪。
三、撫養費承擔方式是什么?
1、由父母雙方協議
父母通過平等自愿協商,就撫養費的有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的,應予準許。但是,協議應當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得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為了防止父母雙方損害子女利益的發生,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認真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進行審查,如果協議不利于子女的,就不應準許。
2、由人民法院判決
雙方協議不成,或者其協議不予準許時,應由人民法院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出發,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決。
由此可見,對于男方需要支付的撫養費標準不能僅憑女方的一面之詞,法庭在沒有具體了解男方的實際收入能力之前,也沒辦法具體判決撫養費的標準,不過男方的實際收入能力也是要求女方舉證提供的。女方所有的訴訟請求都是應該有相吻合的證據的,所以,撫養費的支付標準沒有準確的數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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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離婚一般孩子撫養費給多少
法律主觀:
在具體確定撫養費數額時,人民法院一般會按照以下標準進行確定:對于有固定工作與收入的而言,給付的撫養費一般在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為宜;若是收入不固定的,則可以按照當地該行業的平均收入水平,按照上述比例計算支付。若是需要負擔兩個或者以上的子女的,離婚后的撫養費還應高適當提高,但是,一般也不會超過月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福利等,即收入總額)的百分之五十。如果碰到特殊情況,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增高或降低。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女方要給孩子多少撫養費
離婚女方要給孩子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父母離婚如果都不給撫養費會怎么樣:
1、即使是離婚,父母對孩子也有撫養的義務,不撫養孩子的應當支付撫養費,孩子有權起訴父母要求支付撫養費;并且要求強制執行;
2、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3、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皳狃B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4、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強制執行的辦法:
1、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
2、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是指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或者變買。強制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務。
綜上所述,撫養費,是指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負擔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一條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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