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偶的女人有義務供贍養婆婆嗎
法律主觀:
喪偶的兒媳對公婆沒有贍養義務。法律規定,只有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但是這里的子女不包括因姻親成為的子女即不包括女婿、兒媳,所以兒媳喪偶后可以不贍養公婆。
法律客觀:
我國《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以說,這是我國繼承法的獨創,是世界繼承立法中唯一有此規定的國家。
丈夫過世兒媳婦有養公婆的義務嗎?
丈夫過世兒媳婦沒有養公婆的義務。夫妻一方去世的,另一方沒有義務贍養公婆,因此女方沒有義務贍養男方的父母。男方去世的,作為男方的遺產部分,若男方沒有訂立遺囑或者遺贈的,男方的遺產將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來分配,男方的父母作為男方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和女方平均分割該遺產。
遺產繼承有以下條件:
1、繼承人主體適格。即能夠作為繼承人的必須是于繼承開始時間生存的人,且繼承人須未喪失繼承權;
2、分割的財產應當以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為限;
3、繼承的方式、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
4、遺產繼承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老公去世后兒媳有義務養公婆么
從法律上規定上來講,喪偶兒媳對公婆是沒有法定贍養義務的,但這種問題不能拋開傳統家庭倫理來理解,還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
一、法律對兒媳相關義務的規定:
1、沒有贍養公婆的法定義務
從婚姻法中我們可以看出,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子女也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和繼承遺產的權利。兒媳雖稱公婆為爸媽,但并不是法律上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所以,單獨從法律規定上來講,兒媳對公婆是沒有法定贍養義務的。
2、兒媳有協助配偶贍養公婆的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配偶去世后,兒媳似乎也就免除了協助贍養老人的義務。
3、法律鼓勵喪偶兒媳對公婆盡贍養義務
《繼承法》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法律或者社會雖說鼓勵喪偶兒媳贍養公婆,但從這法律規定來看,“兒媳”還是不如親生的!喪偶兒媳與公婆其它子女盡了同等贍養義務還不行,必要是盡“主要”贍養義務,比其它子女盡了更多的贍養義務,才能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如何老人沒有遺產的,兒媳是不是就不用贍養公婆了?
于此不對等的還有孫輩的代位繼承權,公婆子女不在的,可以由子女的子女代位繼承那一份。公婆有其它子女在世的,在世的子女承擔贍養義務,而沒有規定可以代位繼承的孫輩盡贍養義務。
二、傳統家庭倫理對喪偶兒媳的要求
1、我國贍養老人傳統,是以家庭為單位的,而不是個人,在繼承老人財產時也是以家庭為主。老人有幾個兒子,就會建幾房院子,娶幾房兒媳。老人年老后,幾房兒子就會承擔老人的衣食住行、看病、喪葬,即便兒子不幸早于老人去世,房內仍然要承擔相應的贍養義務。老人去世后留下財產的,也是要按房門來分配的。
有人說這是老傳統,不再適應這個社會。好,贍養老人不按傳統規定,那繼承財產時也不需要遵守老傳統了!!
2、根據繼承法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是互有繼承權的。如果兒子先于父母去世,父母依法可以繼承兒子的財產。在現實生活,只要喪偶兒媳與公婆和睦相處,有幾個公婆會主動提出要求繼承兒子的財產呢?又有幾個喪偶兒媳會主動將遺產送給公婆的呢?如果公婆沒有繼承分割兒子的遺產,喪偶兒媳所持財產是否應該有公婆的份額?喪偶兒媳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應當贍養公婆呢?可能會有法律人士解釋說,這種情況下的“贍養”,是以遺產換取的,并不嚴格意義的贍養義務。作者認為,這種贍養性質不管如何去界定,在這種情況下,喪偶兒媳仍然應當照顧公婆。當然,公婆已分割取得遺產的,喪偶兒媳也就不需要去贍養公婆了。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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